柴明达尔制
印度的一种土地制度。即政府通过中间人柴明达尔向农民征收田赋的制度。莫卧儿王朝、英国殖民者曾在孟加拉、贝拿勒斯等地区实行过这种制度。20世纪50年代末,被印度政府废除。
“柴明达尔”(Zamindar)一词原是波斯文的复合字,Zamin指土地,dar指持有者,合起来意为“土地持有者”。
莫卧儿时期的柴明达尔制 14世纪印度史籍里开始使用柴明达尔这个词时,主要指边远地区的土著部落酋长或印度教王公;从莫卧儿时期的阿克巴开始,越来越多地指国家的田赋征收人;17世纪主要指田赋征收人。他们分布全国各地,作为政府和农民之间的中间人向村社或农民征收田赋。其中孟加拉最为典型。柴明达尔征收田赋的税区,类似封建领主的领地(以下称领地)。柴明达尔领地大小不一。大中柴明达尔在居住村都有自有地,在居住村以外只有征收田赋权。小柴明达尔往往是村社(或村庄)的头人,直接占有和使用土地。他们既是村一级的田赋征收人,又是纳赋者。从总体上讲,柴明达尔对其领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一定数量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柴明达尔的主要职责是替国家征收其领地的田赋,按时上交政府。政府为了使柴明达尔交足田赋,允许他们在领地内享有行政权、司法和军事权力。他们为国家征税,国家付给一定的报酬,通常表现为对领地拥有固定地产值分额的权利,约占田赋承包额的1/10~1/4。这种与土地有关的权利可以继承、转让和出卖。
英国统治下的柴明达尔 176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掌握孟加拉的财政管理权。曾一度企图抛弃当地的柴明达尔,短期拍卖田赋征收权。但由于赋额过高,无人敢于承担,未能实行。1786年英国殖民当局为了稳定田赋收入,培植殖民统治的社会支柱,决定在孟加拉、比哈尔和奥里萨实行以确定土地所有者及其应交田赋数额为主要内容的永久性土地整理,其对象是柴明达尔。1789~1790年,英国殖民当局完成对三省的土地整理,并核定1790~1791年度三省田赋总额为2680万卢比(合 268万英镑)。1793年 3月22日,印度总督C.康沃利斯发表文告,宣布:在孟加拉、奥里萨、比哈尔实行固定柴明达尔制。承认柴明达尔为世袭的土地占有者,规定柴明达尔缴纳的田赋数额固定不变。实际上,剥夺了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权。
1795年,固定柴明达尔制扩大到贝拿勒。1802~1805年,进一步扩大到马德拉斯省的北部(今安德拉邦北部)。当时没有实行永久性土地整理的其他柴明达尔制地区,后来实行定期修订田赋额的临时性柴明达尔制。
经过柴明达尔制土地整理,在政府和农民之间大大发展了中间人转租制度,即帕特尼制度。柴明达尔由从前的包税人变为包税地主,他们不仅拥有对农民的统治权,而且拥有不断向农民增收地租权。随着生产的发展和荒地的开垦,柴明达尔所得的地租越来越多。据统计,印巴分治前的孟加拉和北方邦,佃农交给柴明达尔的地租和柴明达尔交给政府的田赋为23∶1。由于柴明达尔在政治、经济上从英国殖民主义者那里得到好处,所以他们效忠英国,成了英国殖民统治的社会支柱。
柴明达尔制就是以东印度公司为国家、以田赋征收人为地主、以耕者为佃农的租佃制。
在印度培植的柴明达尔地主完全是个腐朽的、寄生的封建统治阶级。他们只热衷于剥削农民,对农业生产毫不关心。印度独立前夕,他们占有全国耕地的一半左右,成为印度最大的封建势力。1947年8月,印度国民大会党接管全国政权后,决定废除柴明达尔制度。政府用补偿金的办法取消柴明达尔在自有地以外的征收权,征用他们的多余土地,但允许他们以“自营”名义保留大量耕地,继续成为农村的统治者。到20世纪50年代末,基本上废除柴明达尔制度(见印度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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