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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

    即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首要战犯的国际审判,因在东京进行,故名。根据《波茨坦协定》惩处战犯的规定,1946年 1月19日,同盟国授权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部发布特别通告,宣布在东京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分或团体成员身分犯有破坏和平罪(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破坏战争法规罪(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犯罪行为)和违反人道罪(对平民进行杀害、灭种、奴役和放逐,或以政治、种族和宗教为理由对平民进行迫害的行为)的日本战犯。法庭由在日本投降书上签字的国家(中、苏、美、英、法、加、澳、新、荷)及印度、菲律宾11国委派的法官组成,澳大利亚法官W.F.韦布任庭长,美国律师J.基南任检察长。中国委派法学家梅汝璈为法官。1946年5月3日,检察官团对28名首要战犯提出起诉书,开始审判,1948年11月12日宣布判决,历时两年半。(见彩图)。在此期间,美国操纵审判,并在审判过程中庇护和释放了不少重要战犯,最后在甲级战犯中宣判25名有罪(另2名病死,1名生病,中止审理)。其中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木村兵太郎被判处绞刑,木户幸一等16人判处无期徒刑,东乡茂德判处20年徒刑,重光葵判处7年徒刑。7人绞刑于1948年12月23日在东京巢鸭监狱执行。其余被押战犯,除病死者外,从1950年起,陆续假释出狱。这次审判并不能代表所有被侵略国家人民的意志。但确认侵略战争为国际法上的犯罪,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者列为甲级战犯,是对国际法战犯概念的重大发展。

在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被告席上的日本甲级战犯(后两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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