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罗马地方自治制度
古代罗马从城邦发展成庞大帝国的过程中形成的、以具有不同法权地位的自治城市为地方基层行政组织的制度。公元前 3世纪罗马征服意大利半岛后,建立了以罗马为盟主的意大利同盟国家。除作为投降者对待加以奴役的一些部落(布鲁提伊和卢卡尼亚人等)外,在同盟内部,罗马根据被征服的城邦、部落的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自治权利,因此形成多种具有不同法权地位的自治公社:①罗马公民公社或有投票权的公社(如拉提乌姆的一些城市)。其公民享有完全的罗马公民权。②无投票权的公社(如坎帕尼亚、伊特鲁里亚南部的一些城市)。其公民在保持原来公社权利的同时,得到与罗马公民通婚和在罗马获得动产的权利,但没有在罗马公民大会投票和当选为罗马职官的权利。无投票权的公社在拉丁文中写作“municipium”,该词后来成为对一般“自治市”的称呼。③拉丁殖民地(如韦努西亚等)。在公元前 338年以前,是由拉丁同盟各城共同建立的军事殖民地。但在拉丁同盟不复存在之后,这种殖民地仍然继续建立。其公民享受拉丁公民权,如果定居罗马,可获完全的罗马公民权。④“同盟者”(伊特鲁里亚北部和意大利中、南部的一些城市)。是以与罗马缔结条约的形式加入意大利同盟的城市,保有内部自治权。上述各类自治实体,其地位可升可降。不过,它们全都没有外交权,战时根据罗马的要求提供一定数量的军队。至于它们内部的政治机构和职官名称,早期差别颇大,但在罗马的影响下,逐渐仿效罗马模式。公元前90~前88年的同盟者战争之后,所有意大利的自由人相继获得罗马公民权,加上后来L.C.苏拉和G.J.凯撒关于意大利自治市的立法,使得意大利境内的自治实体全都成了自治市,它们之间法权地位的差别归于消失,内部政治机构以罗马为榜样渐趋一致。
公元前4~前2世纪,罗马因军事目的或者为了安置缺乏土地的公民,在意大利内外建立了一系列罗马公民殖民地。这些殖民地的居民拥有完全的罗马公民权。最初,因为这种殖民地完全是罗马的一部分而没有设立单独的自治机构。公元前 317年,昂提乌姆首先设立了自治机构,其他殖民地竞相仿效。由罗马公民殖民地发展而成的城市,也是罗马国家的一种自治市。
公元前 1世纪起,安置老兵的殖民地在各罗马行省不断建立。凯撒独裁以后,行省的居民不断获得罗马公民权,许多行省城市,特别是西班牙、阿非利加、高卢等西部行省的城市,相继得到罗马自治市的地位。奥古斯都及其后继者,继承和发展了凯撒的这一政策,直到皇帝M.A.安东尼努斯(亦称卡拉卡拉)于公元 212年授予罗马帝国境内所有自由民罗马公民权,名义上消除了各城市居民中的自由民法权地位的区别。
公元前2~公元2世纪,罗马奴隶占有制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是与各种自治城市的发展密切相关的。尽管自治市的形成途径有别,但所有自治市都是当地最富有、最有权势的人集居之所,是在市区范围内拥有土地的本市公民的居住地,又是工商业和文化、宗教中心。每个城市都有公民大会、市议会和类似罗马执政官等职官的市级公职人员,从而使未能进入罗马中央政府的奴隶主可以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罗马政府通过广泛授予非罗马自由民罗马公民权以及大力促进自治市制度的发展,不断扩大自己的社会基础,克服行省的分离倾向,促进奴隶占有制关系广泛发展,同时促进许多地区罗马化。随着奴隶占有制生产方式危机的深化,公元3~4世纪罗马帝国的各种自治城市渐趋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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