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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埃兰条约

    1903年 1月22日,美国国务卿J.M.海与哥伦比亚驻美代办T.埃兰就修建太平洋和大西洋通航运河问题所签订的条约。条约规定:哥伦比亚准许法国新巴拿马运河公司将它对运河的一切权利转卖给美国,给予美国建筑及经营运河的独占权,以100年为期,期满后可再延长100年。在运河两岸各 3英里以内的地区,除巴拿马及科隆两城市外,美国有完全控制权。美国一次付给哥伦比亚1000万美元,嗣后每年再付25万美元作为补偿。该约于1903年 3月17日为美国参议院所批准,但在哥伦比亚人民激烈反对下被哥伦比亚国会于同年 8月12日予以否定。不久,美国一手制造了巴拿马脱离哥伦比亚“独立”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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