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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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阮朝嘉隆王阮福映时期所制定和颁行的法典,故名。又称《皇越律例》、《皇朝律例》、《国朝律例》。阮福映建立阮朝后,为巩固封建专制制度和加强对人民的镇压,于1811年命阮文诚为总裁,撰定律例。阮文诚等稽考历朝令典,参照黎朝的《洪德律例》和中国的《大清律》,于1815年编成,由皇帝亲自“裁定”,作序颁行,并规定1815~1817年为该法典的试行期。全文凡22卷,398条,内有名例45条、吏律27条、户律66条、礼律26条、兵律58条、刑律 166条、工律10条。该法典取消了《洪德律例》中有关父母遗产由子女平分、承认夫妻双方享有财产所有权的家庭制度、承认村社土地公有制度等反映越南固有社会制度的条文,几乎原封不动地仿照清朝法律。法典虽号称详备,但民法和工律都较简单,且主要是有关修建公共工程和堤防方面的立法。刑书部分规定严刻,尤其对叛逆罪,惩处极为残酷,且株连亲属,首犯及从犯凌迟处死,其亲属16岁以上的男子处斩,16岁以下的男子和妇女强迫为奴婢。刑罚十分残酷、野蛮,有凌迟、分尸、碎尸等,笞杖更为普遍。
在执行过程倚,明命、绍治、嗣德诸朝,对其内容均有所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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