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拉特法
英国殖民当局于1919年颁行的镇压印度民族解放运动的法令,由在印度供职的英国法官S.A.罗拉特为首的委员会起草,故名。该法包括《印度刑法修正案(1919年第 1号)》和《刑法非常权力法(1919年第 2号)》,统称“平时戒严法”。
蒙塔古-切姆斯福德改革方案公布后,印度总督于1917年12月10日任命罗拉特委员会研究处理所谓印度社会治安问题,目的在于使英印殖民当局在战时法令失效后,继续保有特殊的镇压权力。同月召开的国大党加尔各答会议决议,对此表示坚决反对。
经过近一年的酝酿,罗拉特委员会起草了上述两项法案,试图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继续变相实施《印度战时国防条例》。法案建议授予印度总督和印度各省殖民当局以下述“非常权力”:在没有逮捕状的情况下,可不经起诉而对认为具有颠覆政府之嫌疑的任何印度人进行“预防性”逮捕和搜查;不经审讯即可无限期拘押任何被捕的印度人;被捕或被拘押的印度人不得聘请律师、证人和辩护人;在审理涉嫌颠覆政府案时,取消陪审团制度,由当局 3名法官合议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判决的印度人不得上诉;当局可以限制群众集会规模,有权命令有碍社会治安的“危险人物”到当局指定的地点居住;增置城市安全设施;警方有权解散群众集会和示威游行。
根据罗拉特委员会的建议,上述法案于1919年1月19日公布,2月16日提交议会讨论,遭到全体民选议员和政府指定的非官方议员的抵制。M.K.甘地于2月9日致函总督,以示抗议。同时在孟买和印度其他城市建立“萨蒂亚格拉哈同盟”反对罗拉特法案,罢工、罢市和抗议浪潮遍及全印各地。1919年 3月21日,上述法案在印度人民的抗议声中于中央立法议会依靠官方多数获通过,立法生效并载入《印度法令全书》。该法剥夺了印度人民最基本的宪法权利,被称为“黑色罗拉特法”,激起了印度人民新的反英斗争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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