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行省
古代罗马在意大利以外的征服地派遣总督治理的行政区域。罗马在发展成为地中海霸国的过程中,采取不同于以前对意大利被征服者的统治方法,在海外征服地相继建立了行省制度。“行省” (provincia)一词初指元老院为拥有军事指挥权的罗马行政官员划定的行使职权的领域,有的在意大利境内,也有的在其境外。后来则专指意大利境外那些必须向罗马纳贡的属地。第一次布匿战争后,罗马占领了西西里、撒丁和科西嘉。公元前 227年,罗马增选两名大法官,正式确立各以一名大法官为总督治理西西里行省和撒丁及科西嘉行省的建制。经过长期侵略和扩张,罗马在共和时期陆续建立了近西班牙(公元前197)、远西班牙(公元前197)、马其顿(公元前148)、阿非利加(公元前146)、亚细亚(公元前133)等十几个行省。
行省的建立过程,大体是以一名得胜的将军为首,加上元老院指定协助他的一个十人委员会,共同拟定一部行省法规,其中规定新建行省内的行政、司法、税收等方面的准则。总督原则上任期一年,必要时可延长,任内可根据需要颁布谕令。在行省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总督可以决定一切。对于他的渎职行为,只能在他卸任后在罗马审理。由于行省数目不断增加,除了专门选出担任行省总督的大法官外,已经卸任的执政官和大法官相继出任行省总督。总督配备一名财务官,还有一批幕僚。
行省居民遭受几乎毫无限制的掠夺和剥削。除征服时的纵兵抢掠外,罗马当局还没收相当部分土地以及各种资源,强迫居民交出金银,把大批居民卖为奴隶,或者随意拘押居民索取赎金。总督可将没收的土地出租给罗马公民或分配给罗马殖民者。行省居民要向罗马交纳直接税和间接税。捐税往往由包税人承包。总督和包税人的横征暴敛,不断激起行省人民的反抗。
从公元前 2世纪中叶起,罗马统治阶级内部围绕如何管理行省问题不断发生矛盾和斗争。公元前 149年设立了审理总督渎职罪的专门法庭。在法庭人员的组成上,元老和骑士之间有过长期激烈的争夺。公元前 123年通过的《塞姆普罗尼乌斯法》规定,元老院应在执政官选举之前作出哪些行省归卸任执政官治理的决定,而当年当选的两名执政官在就职之前就应抽签决定卸任后各人治理哪个行省。公元前52年根据G.庞培提议通过的法令规定,执政官和大法官只有在卸任 5年之后才能出任行省总督。为了扩大自己统治的社会基础,G.J.凯撒采取了一些整顿行省管理制度的措施,颁布了严厉惩治贪赃枉法的行省总督的法令,废除了在亚洲诸行省中由包税商征收什一税的制度。他广泛授予行省居民罗马公民权,在行省中建立大量殖民地。
奥古斯都继承和发展了凯撒的上述政策。在他统治时期,行省总数达到27个。除埃及作为罗马皇帝的私产外,行省被分成两类:一类为元老院行省(有塞浦路斯、马其顿、亚细亚等11个),由元老院任命的总督管辖,总督没有兵权;另一类为皇帝直辖的行省(如叙利亚、潘诺尼亚、达尔马提亚等),由皇帝指派的总督管理。这些行省是一些还未完全绥靖的边疆行省或军事战略要地,驻有正规的罗马军团,总督有权指挥境内驻军。埃及的最高行政官员属于骑士等级。未经皇帝允许,元老等级的任何人不得进入埃及。奥古斯都确定的这种划分行省的原则,一直延续到公元 3世纪,尽管其间行省的数目有所增加及其归属有过变化。G.A.V.戴克里先进行的行省制度改革,不仅缩小了每个行省管辖的地区,使行省总数达到 100个,还使行省中的行政权与军权分开,以收行省总督和军事指挥官相互制约之效。
由于行省的大量财富流入罗马,促进了奴隶占有制经济的发展,对于罗马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同时,罗马帝国建立后开创的相对稳定的政治局面,以及实施改善行省地位和管理制度的政策,使帝国前期多数行省的经济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随着整个帝国内部奴隶主阶级的不同部分逐渐融为一体,行省的奴隶主在帝国中央政权机构中的地位不断加强,甚至有些出身于行省的贵族成为帝国的皇帝,意大利的罗马公民相对于行省居民的优越地位日渐丧失,作为行政区划的意大利和行省之间的差别也归于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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