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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巴拿马条约

    美国和巴拿马签订的关于巴拿马运河问题的不平等条约。1903年11月18日由美国国务卿J.M.海和巴拿马共和国代表法国工程师 P.-J.布诺-瓦里亚在华盛顿签署,1904年 2月26日生效。条约共26条,主要内容是:美国保证并维持巴拿马独立;为便于美国建造和经营运河,巴拿马划出一条10英里宽的地带作为运河区,交给美国永久使用、占领和控制;美国在这一地区行使主权;巴拿马给予美国永久使用其境内河流、水流、湖泊及其他水域的权利;给予美国建造和经营一条联结太平洋与大西洋的运河或铁路的永久垄断权;美国有在巴拿马城和科隆城及其毗连港口和地区购买或征用土地、建筑物、水权或其他财产以及维持秩序的权利;巴拿马不得向运河与铁路的附属设施和服务人员征税,并允许美国免税运进为建造和经营运河所需的各种物资;美国在运河区内行使司法裁判权;美国有权在任何时候为保护运河、铁路等的安全而自行决定使用它的警察、陆军和海军,或建立要塞;巴拿马将在太平洋或西加勒比海沿岸出售或租让土地给美国作海军兵站或加煤站之用;美国一次付给巴拿马1000万美元,条约生效 9年后每年付给巴拿马25万美元作为补偿。该条约使巴拿马完全沦为美国的保护国。巴拿马人民为废除这个丧权辱国的条约和收回运河区主权进行了70多年英勇斗争,付出重大代价。1978年6月16日新的巴拿马运河条约生效,1903年条约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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