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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中立法

    20世纪30年代美国国会为防止美国卷入西半球以外的战争的立法。1935年,在意大利发动侵略阿比西尼亚(埃塞俄比亚的旧称)的战争的前夕,美国国会内外的孤立主义派利用美国人民不愿卷入新的战争的和平情绪,推动国会于8月31日通过第1个中立法,规定“在两个或若干个外国之间发生战争时或在战争过程中,总统将此事宣布,嗣后凡由美国或其属地之任何地点把武器、弹药及军事装备输往交战国港口,或输往中立国以转运至交战国者,均属违法”。并禁止美国船舶运载军用品至交战国和美国公民乘搭交战国船只旅行,但不禁止其他物资包括战略物资出口。到1936年2月底该法期满时,国会随即通过第2个中立法,将第1个中立法有效期延长到1937年5月1日,并补充禁止向交战国提供贷款的条款。1937年4月29日,国会通过第3个中立法,除前两法规定的内容以外,又规定中立法适用于发生内战的国家,授权总统判定战争状态之是否存在,不仅有权禁止武器输往交战国,而且可以禁止任何货物输往交战国。

    1939年欧洲战争爆发前后,F.D.罗斯福总统认定美国的防线是在欧洲,多次向国会提出修改中立法。国会经过长期争论,于1939年11月3日通过修正的中立法,废除武器禁运的条款,允许交战国在美国购买军火,但实行“现购自运”的原则。新法案在武器和物资上支持了英法;在东方则有利于日本而不利于中国,因中国无力自运。1941年 3月11日国会通过罗斯福提出的《租借法案》。中立法至此名存实亡。12月,美国对德意日宣战后,中立法正式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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