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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莱-明托改革法案

    英国印度事务大臣J.莫莱和印度总督明托伯爵(第四)G.J.埃利奥特为加强英印殖民统治而共同进行的印度立法“改革”。英印当局于1906年 8月成立“立宪改革委员会”,1907年 8月提出改革草案,1908年12月提出新的修改印度立法议会人选与职权的法案-《关于印度各级立法议会的法案》(或称《帝国立法参事会的法案》),即《1909年印度政府组织法》。该法案于1909年3月获英国议会两院通过,5月25日获英王批准后开始在印度实施。

    以莫莱和明托为代表的英国殖民者企图通过改革达到下述六点目的:扩大议会规模,增加非官方议员人数;授权印度各级政府制定扩大议会权限的法规;给议会以讨论财政问题的权力;议会将有权讨论有关公众一般利益的决议;议员有提出质询的权力;议员有动议权和追述权。改革对印度立法机构进行了若干调整。在中央立法议会中,议员总数从16人增加到69人。其中包括:来自行政管理部门的当然议员 6人、英印军队总司令、总督、副总督、英国官吏28人、总督直接任命的无党派人士 5人、民选议员27人。《1909年印度政府组织法》规定:在民选议员中,14人由大土地占有者、穆斯林、穆斯林地主及加尔各答和孟买的欧洲商会选举产生;另外13人从各省立法议会议员中推举产生。各省立法议会的议员人数也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从一定意义上说来,《1909年印度政府组织法》与1861和1892年的两个同类法案相比,具有某些进步。但是,该法规定:总督兼任中央立法议会主席;总督有权确认任何法令及其细则;立法议会只能就预算、与公共利益有关的问题进行讨论或质询;议员在涉及政府开支和税收问题时,不得行使否决权;议会不得讨论涉及伦敦和英印政府同外国和印度土邦关系的任何问题,不得讨论未提交议会讨论的任何问题;总督和议长有权否决任何决议和任何决议中的任何部分。可见,这种进步是极其微小的,立法议会并无立法实权,改革后的立法议会也未具任何实质性进步。

    《1909年印度政府组织法》不但为选民设置了必须拥有高额财产的资格限制,同时还为伊斯兰教徒制定了教派单独选举制。教派单独选举制不但首次确认了全印穆斯林联盟的政治地位;同时也起到了扶植亲英势力、挑动教派纠纷、破坏民族独立运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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