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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总督区

    西班牙王室在美洲进行殖民统治的主要权力机构。1535年起先后建立四个总督区,西班牙美洲独立战争后不复存在。1535年成立的新西班牙总督区,首府设在墨西哥城,名义上管辖西班牙在新大陆上的所有领地,实际上仅管辖新西班牙(墨西哥)、新加利西亚、中美洲及加勒比海诸岛等地。1542年成立秘鲁总督区,首府设在利马,统治整个西属南美。18世纪,又设新格拉纳达总督区和拉普拉塔总督区,前者成立于1718年,以波哥大为首府,辖地相当于今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和厄瓜多尔;后者设立于1776年,以布宜诺斯艾利斯为首府,辖地相当于今阿根廷、乌拉圭、巴拉圭和玻利维亚等地。总督一般由国王信任的大贵族充任,是国王在殖民地的全权代表,根据国王训令及印度等地事务院的指示,掌握殖民地的行政、军事、财政和宗教事宜,有权任命管区内的官吏和教会负责人,参与审理重大司法案件。

    有的总督区下设置都督区,由督军统治。西属拉丁美洲共设五个都督区:危地马拉(1527)、古巴(1777)、委内瑞拉(1773)、波多黎各和智利(1778)。督军的权限和总督相似,名义上受总督的辖制,但实际上独自为政,总督对其只起监督作用。自1764年起西班牙王室在美洲殖民地推行郡制,分新西班牙为12个郡,拉普拉塔为 8个郡,郡守从西班牙派任,虽隶属总督,但对国王负责,可以直接向国王请示,在管区内可以独立行事,不受总督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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