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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齐马特

    19世纪中叶,土耳其封建统治集团内的改革派为巩固奥斯曼帝国统治而推行的改革运动,亦称“仁政改革”,客观上具有资本主义倾向。“坦齐马特”,土耳其语意即“改革”。1839年11月3日奥斯曼帝国苏丹阿卜杜勒迈吉德一世(1839~1861在位)颁布敕令,宣布改革。敕令因宣读的地点而得名“御园敕令”,又称“花厅御诏”。敕令的颁布是“坦齐马特”运动的起点。敕令的拟定者是外交大臣穆斯塔法·赖希德帕夏(1800~1858)。赖希德属于当时封建统治集团中具有政治远见的少数进步官员之一。早在苏丹马赫穆德二世统治晚年,他就受命主持改革法令的起草工作。1839年 6月,奥斯曼帝国在第二次土埃战争中惨败,面临彻底崩溃和欧洲列强干涉的严重威胁。赖希德乘机说服年青的苏丹实行改革。

    敕令由序言、基本条文和结束语三部分组成。主要内容为:保障帝国境内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人的荣誉和尊严”;“正确分配和征收税收”;“实施正确的征兵方法并确定服役期限”;废除没收财产的做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0年代和50年代初,以赖希德为首的改革派在行政、司法、财政、军事等领域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1840年3月改组苏丹马赫穆德所建立的最高司法委员会,授权它起草改革方案和有关法令,就重大民政问题提出建议,并审理高级官员的叛国、滥用职权等罪行。司法委员会的决定经苏丹批准和伊斯兰长老认可即成为法律。同年整顿税收制度,决定废止包税制,什一税改由政府税吏统一征收,并取消非常税。同年 5月颁布刑法。1843年确立了新的军队结构,对穆斯林实施普遍兵役制,现役期从15年缩短至5年,预备役定为7年。1845年召集地方代表会议。同年设立临时教育委员会,负责推行世俗教育事宜。1847年建立民事与刑事混合法庭,第一次承认非穆斯林在法庭上享有与穆斯林平等的作证权利。1850年颁布商法。

    改革遭到保守的封建官僚、教会人士、包税人、高利贷者的反对和抵制。多项改革并未得到贯彻实施,如被废除的包税制很快就重新恢复,基督徒和穆斯林的政治平等也从未实现。保加利亚、马其顿、克里特、塞浦路斯不断爆发起义,要求兑现改革敕令许诺的权利。

    1856年2月苏丹阿卜杜勒迈吉德一世又发布诏书,确认御园敕令所赐予臣民的全部权利,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来实施这一敕令。新诏书与1839年敕令不同,它不是苏丹向全体臣民的声明,而是苏丹给宰相梅赫迈德·埃明·阿里帕夏下达的行政指令。在内容上,新诏书突出了穆斯林在教育、担任公职、纳税和服兵役方面的权利,许诺给外国人占有不动产的权利,表示要利用欧洲的技术和资本。新诏书是英、法、奥地利等国强大压力的产物,为列强干涉土耳其内政大开方便之门。1856年诏书标志着坦齐马特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坦齐马特第二阶段的主要领导人是阿里帕夏和梅赫迈德·福阿德帕夏。他们陆续颁行了土地法(1858)、新刑法(1858)、海运法(1863)、省区法(1864)和新民法(1870)等。但改革中得益最大的却是外国资本,开办银行、建设铁路成为外国影响土耳其政治、控制土耳其经济的重要手段。1867年外国人正式获得占有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为掠夺土耳其的矿产等资源创造了条件。1871年阿里帕夏去世,坦齐马特随之告终。

    坦齐马特未能巩固奥斯曼帝国的统治;但它反映了土耳其资产阶级的部分要求,有利于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也造就了一批社会进步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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