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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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俄国解决土地问题的法令。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 2次代表大会根据В.И.列宁的报告,于1917年11月 9日凌晨通过。《土地法令》规定,立刻无偿地没收地主土地,把地主的田庄及一切皇室、修道院、教堂的土地,连同耕畜、农具、庄园建筑和一切附属物,一律交给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法令宣布实行土地、森林、矿藏、水流等资源国有化。永远废除土地私有权,禁止买卖、出租和出典土地。所有的土地和地下的宝藏都是全民的财产。土地平均使用,按劳动定额和消费定额把土地分配给劳动者。在制定法令过程中,列宁采纳了社会革命党人制定的《根据242份地方农民代表苏维埃委托书拟定的农民委托书》,将其列为法令的第 4条。土地法令的基本原则在1918年的《土地社会化法令》和1922年的《土地法大纲》中进一步具体化。土地法令的实施使俄国农民无偿地得到 1.5亿公顷土地。农民因赎地而欠下的30亿卢布债款也被取消。土地法令消灭了俄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地主阶级,使苏维埃得到劳动农民的广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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