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克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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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语的音译,意为“分割”。系指阿拉伯帝国赐给行政和军事官员作为收入来源的土地。这种封地制称为伊克塔制。
伊斯兰教兴起初期,阿拉伯人征服波斯和拜占廷帝国统治下的叙利亚、埃及等地后,“新领土”上王室、贵族的土地,阵亡者、逃亡者的土地,以及盐碱、沼泽荒地(即“死地”,al-Mawat)都被没收,成为“穆斯林大众的土地”。哈里发有权支配这些土地,可以将一部分封赐给王公、大臣、贵族、亲信,以至嫔妃、宫女,或封赐给某一部落集体。受封地者,一般向国家缴纳什一税(乌希尔),但纳税额因情况不同而各异,甚至不缴。
四大哈里发后期,开始实行伊克塔制。倭马亚王朝(661~750)和阿拔斯王朝(750~1258)前期,伊克塔日益盛行。如巴尔马克家族,在伊拉克、波斯、呼罗珊,都有大量封地。阿拉伯的伊克塔制与同时代西欧的采邑制不同。伊克塔并非具有封建等级制的世袭领地。获得伊克塔的阿拉伯封建主有权向农民征收苛重的地租,但没有土地所有权,更不能世袭。封建主一般不住在封地,而是委托代理人管理土地。
10世纪以后,即阿拔斯王朝后期,波斯人(布威希人)、突厥人相继当政,伊克塔制普遍发展。封建主多为波斯和突厥的军人,他们仅向哈里发进贡礼物或现金,随心所欲垄断土地。这时伊克塔逐渐变为世袭,转为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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