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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秦汉时,在京都、郡、国乃至大县城内,多有官府在指定地区设立并由官府管理的“市”,与居民所住的“里”或“坊”严格分开。较大城市的市往往不止一处。如西汉长安城中即有九市,其中最大的是东市、西市。襄平(今辽宁辽阳)有北市、南市;酒泉(今甘肃酒泉)有东市、西市;齐有左市、右市、南市、西市。

“南市”印章封泥

“右市”印章封泥

    市周围有垣墙, 交易者只能由市门出入, 以此限制市外交易。 市门按时开闭。市中有市楼, 又称亭、旗亭或市亭,管理市的官署即设于此。 为了便于经营管理,市内店铺、摊贩按经营商品种类分别排列, 称为“列”、“肆”、“次”、“列肆”、“市肆”或“市列”。列肆之间的通道称为“隧”。列肆之后还有存放货物的仓库,称为“店”。市每日定时开放,一般一日一次,也有一日数次的。在市中营业的除私商外,政府也派人来出售官营手工业产品及政府所掌握的其他物资。

    封建政府对市的管理很严格。主管市的官吏,长安东西市为市令,其他城市为市长,属员有丞、市吏、市掾、市啬夫等。市门有监门卒把守。市的各级官吏的职掌主要是负责商贾的著籍登记,检验外来客商的符传,征收各种租税,检查交易是否按规定进行,有无贩运违禁品情况,评定物价,检验商品等级,检核钱币的质量并监督其使用,定期检校度量衡,以及维持市场的治安。关于市中交易和官吏的职责,秦、汉法律中的《金布律》、《关市律》等有很详细的规定。

“长安市令”印章封泥

    新莽改制,行五均赊贷之法(见五均六筦)更名长安东、西市令和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市长为“五均司市师”,下设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收税烦苛,处罚严酷,给中小工商业者及人民带来很大的痛苦。新莽败亡前一年(地皇三年,公元22年)废罢。

    此外,汉代在边境关隘还设有关市,亦称胡市,从事对边疆少数民族的贸易。驻军之处有时亦立军市,设有军市令掌等官职,收军市租。

    在小县、县以下的邑和农村中,没有垣墙楼屋的定期集市比战国时期增多,以赶集方式进行交易活动。东汉时“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市邑就是定期市集的小邑。这种市集是农村之间以至城乡之间物资交换的会合点,在封建社会是一种长期存在的交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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