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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奏时期指服役者。《国语·周语中》“司徒具徒”句韦昭注:“具徒役,修道路之委积也。”《周礼·天官·序官》“胥、徒”郑玄注:“此民给徭役者。”徒又指步行者、从属者,也均与服役有关。

    商代是否已有“徒”的名称还不清楚。西周铜器铭文中有“司徒”官名,也见于《诗·大雅·崧高》和《鲁颂·泮水》的“徒御”一语。但西周铜器铭文一般称司徒为“司土”,称“司徒”的只有永盂、扬簋、无鼎等寥寥数器。其时代均未早于西周中期。由于“驭”、“御”为通用字,“徒御”一语,禹鼎也写作“徒驭”,穆王时的班簋则写作“土驭”。

    “徒”从“土”声,司徒又作司土,既掌管土地,也掌管征发徒役。司徒征发的徒役出自庶民的家庭。《周礼·地官》中有关于徭役的一些规定。如“小司徒”条载:“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两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两人。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唯田(田猎)与追胥(追捕盗贼)竭作。”“遂人”、“稍人”等条对野、鄙地区的徭役也都有规定。没有采用司徒这一官名的国家,如泰国,也称服徭役的庶民为徒。《秦律·徭律》就经常使用这一意义的“徒”字。

    战国时,无力负担正规赋税的贫苦劳动人民,要被国家降为比一般庶民服更多更沉重劳役的贱民。这种人也称为徒。《墨子·尚贤中》说:“不肖者抑而废之,贫而贱之,以为徒役。”战时在军中服劳役的“厮徒”、“厮养之徒”、“厮舆白徒”,大概多是这种人。《荀子·议兵》载有“佣徒鬻卖之道”,则徒指雇佣劳动者。此外,犯罪判刑后为公家服役者称刑徒。《周礼·地官·序官》载每门、每关都有“徒四人”;秦律中也有“大车殿,赀司空啬夫一盾,徒笞五十”的记载,均指刑徒。到汉代,“徒”几乎成了刑徒的专称。

    春秋后期铜器叔弓镈、 钟记, 齐侯命叔弓管理“(莱)戜徒四千”。唐兰读“戜徒”为“陶铁徒”, 有人认为这是从事冶铸的工奴。

    《周礼正义》解释“胥、徒”之“徒”说:“《说文·辵部》云:'徒,步行也。'凡徒亦步行给役者,故以为名。”认为徒役之义是由步行之义引申出来的。徐中舒认为“徒从土”,本指“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依此说,“徒”字服役者之义与步行者之义也是有联系的。“徒”的从属者一义同服役者一义也有密切关系。大约自春秋晚期,随着古代社会中残存的各种公社关系的瓦解,出现了很多投靠私家的人,称为徒,如,从师之徒等。他们大都要为主人(包括老师)服役,称为“徒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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