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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行

    清代寄生于商品流通领域中的居间经纪行业。主要职能是为买卖双方说合交易,评定货物价格及质量,司衡商品斤两,判断银水成色,防止买卖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并对买卖双方负责。

    牙行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①领帖牙行(即“官牙”);②无帖牙行。清政府规定,开设牙行之前,须由地方官查明是否“身家殷实”,再由同行一人担保,出具证明其为殷实良民的“甘结”,然后上报布政司,由布政司发给牙帖,才能开张营业。牙行领取牙帖时,须向官府缴纳帖费。这种由官府允许开设、并领有牙帖的牙行,称“领帖牙行”或“官牙”。领帖牙行每年要向官府按税则交纳牙税,牙税税率因地区而异,如江西牙税分上、中、下三则,每年上则纳银三两,中则二两,下则一两;湖北牙税上则纳银二两,中则一两,下则五钱;其余僻邑村镇,上则纳银一两,中则五钱,下则三钱。清政府利用领帖牙行作为统制市场、管理商业的工具。领帖牙行有官给印信凭簿,每月将客商、船户的住贯、姓名、路引、字号、货物、数目登簿,送官府查照,并且帮助官府检查商人纳税与否。有时还替官府采办货物,征收商税。

    清政府规定各地布政司颁发牙帖有一定的限额。除了新开集场准其添设牙行之外,不许官吏任意颁发牙帖,增设牙行。地方上的某些势要之家,见开设牙行有利可图,在领不到牙帖的情况下,就私设牙行。这种牙行没有牙帖,故称无帖牙行。有些领帖牙行亦采取“朋比”的手段,一人领帖,数十人藉此开业,或者一家领帖,其兄弟子侄数十家藉此设行。这类牙行也属无帖牙行。有清一代,虽然私设牙行属禁革之列,但因官吏执法不严,无帖牙行几乎各处皆有。

    牙行在其经营过程中,向买卖双方抽取牙佣(亦称牙钱、佣金)。牙佣是商业利润的转化形式,一般是“值百抽一”,规模较大的牙行,由于提供存货的仓栈和客商的膳宿,抽取牙佣大抵占货物总额的百分之三左右。

    在商品经济和分工发展的条件下,牙行的经营范围益广。举凡牲畜、农产品及丝绸、布匹等手工业产品均须经牙行买卖,客商不得直接收购,小贩亦不得自卖给客商。同时,清代也形成各种专业性的牙行,如米行、豆行、布行、丝行等等。这种不同行业间的专业性牙行约有三百余种。此外在航运业中经营牙行业务的则称为“埠头”。

    牙行对商品交换起着双重作用。牙行熟悉当地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情况,通过它的经营活动,帮助外地批发商把本地分散的手工业产品和农产品集中起来收购;又帮助外地贩运商把整批的货物分散到各市镇集场的铺户商贩手中,以便于销售;它还为外地商人提供膳宿、存放货物以及寄存钱财的便利,因此有利于商品流通。但是,牙行在经营活动中,利用其居间地位和封建特权,甚至采取贿赂的手段,与官吏相勾结,垄断市场,操纵物价,对买卖双方敲诈勒索。他们诓骗商人,侵噬客货,侵吞客商资本,与商人争夺商业利润。有时还勾结地方上的流氓势力,采取种种手段剥削小生产者,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商品交换的正常进行。

    清代乾隆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牙行之间出现了竞争的现象。为了防止竞争的发展,有些同行牙行组织了自己的公所,以保证加入公所的牙行对经纪业务的垄断权,避免牙行间的竞争;禁止未加入公所的“散帮”、“私牙”对市场经纪业务的争夺,同时在公所内部保证按等级分配牙佣。此后,在商人势力发展、商人会馆不断兴起的情况下,某些社会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牙行制度开始进入衰微期。如在土布等商品的交换过程中,客商开始在产地自行设庄收购,从而逐渐把牙行从商品流通领域里排挤出去。在这种情况下,有的牙行自己垫支商业资本收购农业和手工业产品,而成为批发商;有的牙行不得不放弃经纪业务,专营旅店客栈业务,而成为服务业、仓储业的业主。鸦片战争后,上海等城市的商人会馆、公所发展迅速,牙行日益成为商品流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而逐渐被取消。但牙行仍在广大内地城镇市集的农副产品买卖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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