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田课田制
西晋颁布的土地、赋税制度。战国、秦汉以来“名田”制度和限田政策的产物。名田,即以名占田,人民向国家登记户口并呈报所占田亩数。名田制度导致土地兼并发展,于是西汉中叶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西汉末年,大司空师丹曾主持制订“限民名田”的具体措施,但未贯彻执行。东汉末年战乱蜂起,人民大量流亡,造成“土业无主,皆为公田”的情况,曹操在这种条件下推行屯田制度。随着曹魏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自耕农经济的复兴,屯田日益失去存在的条件和意义,于是魏末晋初宣布废除屯田。晋初社会经济和土地兼并有所发展,为加强对自耕农民的控制,限制土地兼并,保证国家赋税徭役的征发,太康元年(280)灭吴统一全国后,西晋政府颁布占田、课田令。
占田、课田令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减半,次丁女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官吏以官品高卑贵贱占田,从第一品占五十顷,至第九品占十顷,每品之间递减五顷。此外规定,依官品高低荫亲属,多者九族(一说指本姓亲属,上至高祖,下至玄孙;一说包括他姓亲属,即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从后文与三世对举来看,这里当指前者),少者三世(自祖至孙),荫衣食客,第六品以上三人,第七、八品各二人,第九品一人,荫佃客,第一、二品不得超过五十户(疑当作十五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九品各一户。
占田制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没有年龄限制,原则上任何男女都有权按此标准占有土地。这种土地不是由政府授与或分配,而是规定人民可以占有土地的法定数量和最高限额,但政府没有任何措施保证人民占有足够数量的土地。占田制并没有改变原有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地主和农民所有的土地仍然得以保留,不足规定限额的还可以依限占垦。
课田的意义,一是课税,二是课耕,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在占田数内,丁男课田五十亩,次丁男二十五亩,丁女二十亩。课田租额,每亩八升。政府不管人民是否占足限额土地,一律按照上述标准征收田租。只有边远地区少数民族不课田者,交纳“义米”,每户三斛;更远者交五斗;极远者交“算钱”,每人二十八文。
占田、课田制的施行,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此制颁布后,出现了太康年间(280~289)社会经济繁荣的局面。太康元年西晋有户二百四十五万余,口一千六百一十六万余;到太康三年有户三百七十七万,增加一百三十多万户。表明在占田制实行后,许多流民注籍占田,使国家户籍剧增。史称当时天下无事,赋税平均,人民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安居乐业,从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牛马被野,余粮栖亩”,农村经济自汉末破坏之后,一度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
占田制的精神,一方面是限制官僚士族过度占田,另一方面则企图使小农占有一定耕地,以保证国家赋税收入。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其效果有限,对于官僚地主来说,可以通过品官占田荫客制,大量占有土地和依附人口,不足限额的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依限占足,超过限额的,在占田令中又没有规定任何惩处措施,官僚地主得以继续兼并土地,有利于士族地主经济的发展。因此,“园田水碓,周遍天下”的大土地所有制依然存在。然而占田制对于官僚士族兼并土地、人口毕竟有一定限制作用,西晋土地兼并不如两汉和东晋南朝剧烈。农民虽然名义上有权占有一小块土地,但事实上仍有许多“无业”或“业少之人”。农民所受剥削也较前加重,西晋课田按丁征收田租,租额比曹魏时期增加一倍。而且不论土地占足与否,都按法定课田数征收。
西晋占田、课田令颁布后十年,就爆发了统治阶级内争的八王之乱,不久刘渊、石勒相继起兵,北部中国又陷入干戈扰攘的时代,包括占田、课田制在内的西晋典章制度均遭受严重破坏。直到北魏太和九年(485)才颁布均田制,以取代占田、课田制。
对于占田、课田令文,学术界理解不一,其关键是对占田、课田的含义、性质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关于占田与课田的关系,一种意见认为课田在占田之外,即每户一男一女占田一百亩,课田七十亩,合计一百七十亩;一种意见认为课田在占田之内,即丁男占田七十亩,丁女三十亩,合百亩,分别以其中五十、二十亩为课田。关于占田与课田的含义和性质,一种意见认为占田是国家授田,是国有土地;一种意见认为占田是私有土地,其收获物归己,但课田是国有土地,收获物全部归政府,即劳役地租。持这种意见的人中,有的认为课田不是劳役地租而是实物地租。一种意见认为占田不是授田而是限田,是一种限制占垦土地于一定数量的办法。持“限田”说的学者,也有认为占田属于国有土地的;一种意见认为占田(含课田)是私有土地;还有的学者主张课田不是土地制度而是赋税制度。由于对上述问题认识的歧异,学术界对于占田、课田制的产生也有不同看法,主要有四:①认为它是西晋新制,与前代制度无关;②认为它是曹魏屯田的继续和发展;③认为它是汉代“限民名田”的发展;④认为它是战国秦汉以来占田制度的总结。
占田、课田制是封建国家为保证赋税剥削而制订的一套完整的土地、赋税制度。统治者允许人民占田是为了课田,课田建立在占田基础上,两者密不可分,没有占田,则无从课田,没有课田,则占田也就落空,失去意义。西晋占田、课田制总结了古代土地、赋税制度的经验,规定了占田的最高限额和课田的最低限额,允许人民在这两个限额之间有机动余地,从而既保证了国家赋税收入,又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起到了“劝课农桑”的作用,有利于促进个体农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书目
唐长孺:《西晋田制试释》,《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北京,1955。
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第2章第2节,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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