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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估

    唐朝后期财政收支上市价和官价的相互折算。南朝宋、齐在征收赋税时,往往把租折成绵绢。当绢布价廉时,又将折成绵绢的租和原来纳布的调都折成钱征收。南齐时钱贵物贱,布价大跌,而官价仍照宋初旧估,百姓负担加重若干倍。唐朝从前期开始,市场上的货物由政府估定牌价,按质好坏,分为上、中、下三等,是为官估。建中(780~783)以后,货轻钱重,物价下跌,各地的实际物价被称为时估,又称实估。两税中的户税,以钱定税。定税数额,皆用缗钱计算,纳税之时,又折为绫绢。由于物价下跌幅度太大,四十年间,绢一匹由四千文降为八百文,米一斗由二百文降到五十文以下,按原定税钱数额折纳实物,百姓负担无形中增长四五倍,大大超出了农民的负担能力。因此,中央政府又定出一个高于实估,接近建中元年初定两税时物价的价格,称为虚估。因为是尚书都省所定,所以又称省估。尚书省户部的度支司在接受各地的税物和把物资发给各政府部门时,都要增长本价,即按虚估折算,称为折估。官吏的俸禄,布帛部分也按虚估付给。地方官吏在把税物送交中央时均按照省估,而留州和送交节度使或观察使的税物则按照实估即时价征收。元和三年(808)裴垍为相,奏准留州、送使的钱物,一切令依省估征收,由此唐后期财赋主要基地江淮一带百姓的负担有所减轻。其后,唐政府又规定,两税中折纳的绢帛,按一定比例,一部分按虚估即省估征收,一部分按实估即实价征收。但事实上,各地官吏以实估征敛的情况一直没有停止。

    参考书目

    刘淑珍:《中晚唐之估法》,《史学集刊》195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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