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实征借
抗日战争后国民政府为控制粮源与收缩通货,决定田赋由货币折征实物,同时以粮食库券或在田赋单上注明征借数的办法,强制收购和强借粮棉。抗战爆发后,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各省田赋加征赶不上粮价上涨速度,山西、福建两省率先于1939年和1940年将田赋改按战前粮价折征实物。其他有些省份也将田赋按抗战前一年的粮价折成粮额,再按开征时粮价折收法币。1940年7月,国民政府以保障军民粮食为由,规定各省田赋酌征实物。1941年6月,国民政府决定自该年下半年起各省田赋一律征收实物,以当年度田赋正附税总额每元折征稻谷二市斗,并规定田赋收归中央接管,同时发行粮食库券用以征购粮食。1943年又实行棉田征棉,每元折征皮棉五斤。1942年四川等省改征购为征借,不付现款;1944年国民政府将征购一律改为征借,废除粮食库券,只在田赋单上注明代作凭证。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虽然取消棉花、麦粉、糖类的征实,但实际上继续强制实行粮食征实征借,并进一步扩大征实征借的规模与数额。
田赋征实征借大大增加了国民政府的财政收入。如将1941年的田赋金额按当时市价折成稻谷,只有一百多万市石,而征实稻谷额则达两千三百余万市石。根据国民政府粮食部统计,从1941~1945年全国田赋征实征购征借共得谷麦总数量达两亿六千万余市石。其中田赋征实约占总额52.5%,征购约占24.5%,征借约占23%。农民的负担越来越重。根据国民政府计算,征实粮额一般占土地收入的15%,但实际往往高达20%以上,再加上田赋征购、征借和带征县级公粮等,高者往往占土地收获量的50%以上。田赋征实征借名义上由土地所有者负担,而地主往往把它转嫁到自耕农和佃农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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