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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田抗租

    明清时期佃农反抗地主封建剥削的一种方式。进入明代以后,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沦为佃户的农民不仅受沉重的地租剥削,而且要负担苛重的附租,有的还受到人身奴役,因而激起佃农的反抗。明正统年间(1436~1449)福建的邓茂七起义,便是因重租、重息、冬牲和交租送仓等苛例所引起的。明代中叶以后,佃农抗租又往往和霸田联系在一起,迫使地主无法任意撤佃。霸田抗租与永佃权及“一田两主”的发展也有密切关系。地主为了保证地租收入,往往只保留田底权(即土地所有权)并收取预租、押租,使农民长期占耕土地。有的农民则通过垦荒或购买取得永佃权,形成实际上的一田两主。佃农自备粪土、工本,占有田面权(即土地使用权),霸田抗租,甚至私相授受,转佃土地,对此地方无权过问。自耕农民出卖土地时,也往往保留永佃权或田面权,使一田两主现象进一步发展。明末清初,福建、江西两省佃农的霸田抗租,往往同争取永佃权、田面权联系在一起。清代前期,在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湖南等省永佃权和“一田两主”盛行的地区,佃农霸田抗租斗争都很剧烈。

    霸田抗租反映了明清佃农的占有土地、发展私有经济的要求,并构成明清时期佃农反抗封建剥削的特点之一。这一斗争形式的发展,使一部分佃农的社会经济地位发生了变化,产生了一些佃富农。有些佃富农通过霸田抗租的形式侵夺原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上升为实际的地主。因此,霸田抗租在一定的条件下,又是占有田面权的二地主与拥有田底权、征租权的原地主争夺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手段,并导致封建社会后期的生产关系呈现出新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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