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总统
北洋政府时期的国家元首。初称临时大总统,1913年10月10日后为正式大总统。由国会选举产生,以国会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人数四分之三为当选。其当选资格为中华民国人民,完全享有公权,年满四十岁以上,居住国内满十年以上者。每届任期为五年,如再次当选,得连任一次。大总统因故去职或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原任大总统任满为止;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总统代理。其职权为统率全国陆海军队;依法宣布戒严;对外宣战、媾和和缔结条约;派遣驻外大使、公使;接受外国大使、公使;任免文武职员;发布命令;公布法律;颁给勋章及其他荣典,宣告大赦、减刑、复权等。行使以上某些职权时,须分别受国会议决、国会同意、国务员副署等附加条件的限制。但北洋政府是一个以军权为中心的军阀政府,大总统的权力实际上取决于对军权的掌握程度。
1914年5月1日《中华民国约法》公布,规定实行总统制,大总统作为国家元首,由原来在责任内阁制下不负实际行政责任,改为直接控制行政的首长。其当选资格、选举制度和职权也相应发生变化。对当选资格,中华民国“人民”被改为“男子”,居住国内“十年”被改为“二十年”。对选举,参政院参政若认为在政治上有必要时,得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议决现任大总统连任。其继任人由现任大总统推荐候选人三名,书于嘉禾金简,钤盖国玺,密藏于大总统府内金匮石室。金匮钥匙由大总统掌管,石室钥匙由大总统、参政院院长及国务卿分掌,非有大总统命令不得开启。选举之日,由现任大总统交选举会选举。选举会由参政院参政和立法院议员各互选五十人组成,并由大总统召集。每届任期为十年,连选得连任,次数未作限制。其任期未满因故去职时,应在三日内组织临时选举会补选。补选前,大总统职权由副总统代行。大总统有行使法律、命令、任免、军事、外交等多方面的权力,且不受附加条件的限制。此外还新增有召集与解散立法院,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的教令,作财政紧急处分和提议增修宪法等特权。
1916年6月6日袁世凯死后,《中华民国约法》被废止,恢复责任内阁制,大总统仍为不负实际行政责任的国家元首,此制一直延续到1924年11月24日段祺瑞就任中华民国临时执政时为止。
参考书目
钱实甫著:《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中华书局,北京,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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