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中
中国古代为征派赋役而将编户人口按照年龄进行划分的制度。“丁”,又称正丁、丁男,一般指主要承担赋役的适龄男子(有时也包括女子,称丁女);“中”,又叫半丁、次丁、中男(或中女),一般指年龄低于丁的青年,经常部分地承担赋役。丁、中用以与“老、小”相区别,丁中的年龄标准历代有所不同。丁中制也是判刑轻重的法律依据之一。
早在秦汉时就有将一定年龄的成年男子登记入簿,并对其征发兵役、力役的规定。西晋首次出现按年龄长幼划分正丁、次丁和老、小的制度。太康元年(280)定制:男女十六至六十岁为正丁,十三至十五岁、六十一至六十五岁为次丁,十二岁以下为小,六十六岁以上为老。老小免除课役,丁男、丁女与次丁的课田和输绢数额各不相同。南朝刘宋沿袭晋制,元嘉六年(429),卫将军王弘建议:今四方无事,应以十五至十六岁为半丁,十七岁为全丁。宋文帝采纳他的建议,提高了小入半丁、半丁入丁的年龄。北魏均田令中没有明确记载丁中年限,但“诸男夫十五以上”即授田,应是十五岁成丁;又说“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似以十一岁为中男(次丁男)。北齐河清三年(564)令,明确定立了丁、中、老、小之制。隋朝除承袭北齐之制外,在小下新增“黄”(指三岁以下的幼儿),至此形成了完整的丁中之制。
唐初在颁布均田制、租庸调制的同时,开武德七年(624) 定制: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每个人的丁中类别都要登入户籍,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断改写。其中丁男是均田制下的主要授田对象,也是租调、力役、兵役的主要承担者。中男十八岁以上应受田,也承担杂徭力役。而老小以及妇女一般不担负赋役差科。政府还用定期貌阅的办法查证户籍上的丁中老小,以杜绝伪冒现象。
神龙元年(705)韦后当政,为笼络人心,将成丁年龄提高到二十二岁,入老年龄降低到五十八岁。景云元年(710)韦后被诛,仍复旧制。此后,天宝三载(744)、广德元年(763)又有两次改制。从晋至唐,基本趋势是丁的年限范逐渐缩短,成丁、成中的年龄不断提高,入老的年龄不断降低。
唐朝中叶,社会经济关系发生很大变化,均田制、租庸调制渐趋崩溃,至建中元年(780)终于实行了“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的两税法,取代按人丁授田和征调赋役的旧制,于是为这种土地和赋役制度服务的丁中制便不再受重视。
唐以后,唯金代曾行黄、小、中、丁、老的制度,其他朝代一般只有对成丁及入老年龄的规定。
参考书目
铃木俊:《唐代丁中制の研究》,《史学雜誌》46-9,1935。
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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