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肥饶历史故事,了解、借鉴、反思历史,才能创造未来、充实人生、造福社会。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历史人物朝代故事 > 雇工人

雇工人

    明清两代具有特定法律身分的雇工。明制,庶民之家不得蓄养奴婢,但可蓄养雇工人,可以说雇工人是庶民之家的奴仆。其无主仆名分,地位介于“凡人”与“奴婢”之间。《大明律》规定,雇工人如违犯主令,家长有权杖其臀腿,如体罚致死,家长无罪。雇工人虽无主仆名分,但不与凡人等。雇工人殴家长未伤,则杖一百徒三年,比凡人刑重十三等。殴家长缌麻亲属未伤,杖八十,比凡人刑重六等。反之,家长缌麻亲属殴雇工人未伤,无罪。明律关于雇工人与家长及其有服亲属相犯的处刑规定,多处将雇工人比附为亲族中的子孙、卑幼。如谋杀家长或家长期亲致死,与子孙谋杀父母或年幼谋杀期亲尊长致死者同罪,首从皆凌迟;另一些规定则比子孙、卑幼侵犯父祖、尊长罪较轻,如雇工人殴家长大功亲罪比卑幼殴大功亲尊长罪处刑轻三等。与奴婢相比,雇工人侵犯家长,罪罚有与奴婢侵犯家长同者,也有较轻者,此即雇工人无主仆名分与奴婢有主仆名分的不同之处。万历十六年(1588)明政府规定:“今后,官民之家凡请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者,依凡论。其财买义男,如恩养年久、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子孙论;如恩养未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论,缙绅之家比照奴婢律论。”据此可知,万历十六年后,雇工人包括立有文券、议有年限的雇佣劳动者和士庶之家买进未久、不曾为之婚配的义男。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投稿及网络搜集,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QQ:37996619(同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标签:

上一篇:顾炎武

下一篇:关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