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条约(1814,1815)
法国与反法联盟成员国签订的和平条约 。第一次《巴黎条约》是第六次反法联盟成员国与法国于1814年5月30日在巴黎签订的。后瑞典、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条约。条约规定:法国保留1792年的疆界,恢复荷兰、瑞士、德意志诸公国和意大利各国奥地利统治地区除外的独立;拿破仑战争时期,各国占领的法国在海外的殖民地(英国控制的多巴哥等岛屿除外)归还给法国,马耳他岛归英国所有;宣布莱茵河和希尔德河自由航行。对于法国放弃的领土归属问题以及涉及除法国以外的欧洲其他国家的问题,条约规定另外召开国际会议解决(见维也纳会议)。
条约签订不久,拿破仑一世利用了法国各个阶层对复辟的波旁王朝的不满,以及战胜国在维也纳会议上的尖锐矛盾,从流放地厄尔巴岛潜回法国,建百日王朝。英、俄、奥、普等国之间的矛盾暂时缓和,它们组织了第七次反法联盟,并在 6月18日滑铁卢战役中打败法军,拿破仑一世第二次退位。
1815年11月20日,第七次反法联盟成员国(英、俄、普、奥)与法国签订了第二次《巴黎条约》。这项条约比第一次条约更为苛刻。它规定法国只能保留1790年的疆界,致使法国又丧失菲利普维尔、萨尔路易、萨尔布吕肯和兰道等许多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地区,法国要偿付7亿法郎的赔款,以发行公债的办法分15次在5年内还清;赔款还清以前,联盟各国派兵15万人驻扎在法国东北的要塞,驻军费用由法国负担;法国归还拿破仑战争时期从战败国掠走的珍贵艺术品。此外,凡未被该约取消的1814年《巴黎条约》和维也纳《最后议定书》的所有条款,也都再次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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