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赐封制度

    西班牙殖民者在菲律宾实行的土地制度。源自西班牙语encomienda,意为委托。指由西班牙君主将在一定范围的赐封地内向菲律宾人民征收赋税的权力授予在殖民事业中有“功”的人员,这些被赐予征税权的人称为封君。封君仅受委托征税,并未得到赐封地的土地所有权。一般地说,征税权力也只传到第二代(也有传到三、四代的,但事例不多),因此,赐封制并不是菲律宾近代大农庄的先驱。封君被赐予征税权力后,须负责维持赐封地内的和平秩序,保护人民并在发生灾害时给以援助,协助基督教会进行传教工作等,但实际上这些任务常被封君置诸脑后。

    演变过程  西班牙侵占菲律宾后,把从15世纪末已在拉丁美洲西班牙属地陆续实施的赐封制度推广到菲律宾,由黎牙实比于1563年在宿务分发第一批赐封地。由于大多数封君忽视协助教会工作及其他原因,西班牙传教士对赐封制十分不满。以D.de萨拉萨尔主教为代表,对赐封制的弊害进行了揭发和控诉。他们愤怒地提出,赐封制已经使西班牙人在菲律宾蒙受耻辱,并且为居民所愤恨。殖民当局被迫采取一些补救的措施。1595年,马尼拉最高法院重申贡赋应以实物和货币缴纳,其中实物部分应用本地出产的物品。1604年,西班牙驻菲总督又规定:贡赋10里尔中,4里尔应缴实物(包括家禽1只),6里尔应交现金。禁止封君强征居民开矿及服役。尽管有这些规定,赐封制的弊害仍未能消除。17世纪后半期,赐封制已开始衰落。1721年 9月,西班牙王室下令,此后如遇私人赐封地出缺时,应收归王室,不再分授私人。私人赐封地总户数逐步下降,从1665年的61260户降至1700年的41205户,到1750年只剩下2万户左右。19世纪初叶,菲律宾赐封制完全废止,不复存在。

    赐封的种类  赐封地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海港及大城镇等人口稠密地区,由殖民当局直接掌管,称为王家赐封地;另一类是由菲总督分别授予的私人赐封地。到1591年,全菲赐封地共有 267处,其中王家赐封地31处,私人赐封地 236处,共有应缴贡赋的居民667612人。

    封君们为了迅速致富,就滥用权力,对赐封地内纳税户(每份赐封地内一般有300~500户)加重盘剥。根据西班牙殖民当局的规定,赋税是用实物或货币交纳的,但封君们无视法令,强制菲律宾人服徭役,替封君建筑房屋、伐木、开矿、辗米、运输等,不给予任何报酬。封君对菲律宾人交来的实物,故意低估价格,有时则刁难交税人,指定须索当地并不出产的物品,因此每个纳税户一年中实际交纳税款常常达到15~30里尔,远比规定税额(初时是 8里尔,后来增加为10里尔)为重。菲律宾原来村社组织(巴朗圭)里的首领(达图)及其长子,按西班牙当局规定是免纳赋税的,但要帮助封君收税,实际上他们成为封君盘剥的对象。如果征收税款达不到要求,他们就要用自己的财产来补偿。有时首领被封君严刑拷打,抢去财物,走投无路,被迫自杀。封君只求增加税款,不择手段,违反法令规定强制老人及幼童一律交税,在交税人死亡后还要家属代为负担,以致菲律宾人不敢结婚,甚至杀婴以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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