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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东印度公司

    17~19世纪荷兰殖民者对印度尼西亚进行经济掠夺和殖民扩张的机构。即荷兰东印度公司。自1597年满载香料的荷兰船队首航印尼获得巨利后,荷兰商人纷纷派遣船队前往印尼从事香料贸易。为了避免竞争,1602年3月荷兰各有关公司合并组成联合东印度公司,以建立对香料贸易的垄断。公司董事会由荷兰 6个有关地区的商会代表组成,日常事务由17人组成的理事会负责,总部设在阿姆斯特丹。根据同年荷兰议会授予的特许状,联合东印度公司不仅是拥有从好望角至麦哲伦海峡广大地区贸易垄断权的商业公司,还是一个拥有国家权力的殖民机构,有权从事战争、拥有武装、修建堡垒、发行货币、任命官吏、缔结条约和设置法官。1610年公司在印尼设立总督,统管公司在亚洲的各项事务,并建立东印度委员会辅助总督工作。公司成立初期的主要目标是在印尼建立殖民据点,以垄断香料贸易。公司使用贿赂、屠杀等手段镇压当地人民的反抗,排挤英、葡等国势力。在17世纪中期完成对香料贸易的垄断和香料产地马鲁古群岛的控制。17世纪60年代后,公司活动转为殖民扩张。到18世纪,公司在爪哇确立了殖民统治,并在苏门答腊等外岛海岸地区建立根据地。公司在政治上实行分而治之的政策,建立公司直辖地和藩属土邦两种占领制度。在经济上,实行垄断贸易和强迫供应,实物定额纳税,咖啡强迫种植制和贩卖奴隶制。军事上,实行雇佣兵制度,以雅加达为总部,在重要地区派驻重兵,在殖民据点设防筑垒,同时派出军队控制藩属土邦。

联合东印度公司宪章(片断)及其印章

    公司的残酷剥削遭到印尼人民的不断反抗。18世纪末,公司在印尼人民的沉重打击下,连年用兵,战费支出浩大,供应产品量急剧下降,负债累累。与此同时,在争夺海上霸权的斗争中,工业资本的英国战胜了商业资本的荷兰,后者丧失了海上贸易的垄断权。1795年荷兰爆发革命,次年建立的巴达维亚共和国取消公司的17人理事会。1800年1月1日公司正式被解散,公司的领地和财产归荷兰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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