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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哈尔瓦里制

    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北部、中部实行的一种田赋征收制和土地制度。“马哈尔” (Maal)是印地语,意为村庄、庄地。马哈尔瓦里制是以庄地、村庄或村社为对象确定地权和应交田赋数额的土地制度。实际上是以英国东印度公司为地主,以耕者为佃农的租佃制。马哈尔瓦里制主要实行于联合省(今北方邦)、中央省(今中央邦和马哈拉施特拉邦的部分地区)和旁遮普 3个省。但在这 3个省,又有具体差别:联合省称马哈尔瓦里制;中央省称马尔古扎尔制;旁遮普称联合村制。

    马哈尔瓦里制的特征  马哈尔瓦里制承认土地所有权为庄地、村庄或村社的农户所共有。政府与庄地、村庄或村社的头人(或其代表)直接订约,确定一笔田赋总额,通常为地租的40~70%,为期20~30年。然后再由头人将田赋分摊给各户。缴纳田赋时采取连环保的形式,集体和各户共同承担责任,通常由其头人(或其代表)向各户收齐田赋后再统一上交政府。这种制度既依靠了当地的地方势力,又保证田赋的征收和不断增加,同时又不需要象莱特瓦尔制那样旷日持久地一家家地去估税而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这种制度既吸收了柴明达尔制和莱特瓦尔制的优点,又避免了它们的缺点。

    联合省的马哈尔瓦里制  1833年,W.C.本廷克勋爵制定了《1833年第 9号条例》,成为马哈尔瓦里制土地整理的准则。条例规定田赋为地租总额的2/3,为期30年。这次土地整理从1833年开始,先后由R.M.伯德、J.托马森负责,1849年结束。但是,田赋为地租总额的 2/3仍然过重,难以实现。所以1855年颁布的《萨哈兰浦尔条例》把田赋的最高限度减为地租总额的一半。这个规定后来成为其他地区确定赋额时公认的原则。

    中央省的马尔古扎尔制  在中央省,马尔古扎尔既是田赋征收人,又是村长,具有管理村庄的一切权力,但对土地没有土地所有权。1863~1867年,在代理省督 R.坦布尔的领导下进行了土地整理,承认了马尔古扎尔的土地所有权,田赋征额以地租的一半为度,田赋查定以30年为期。政府与马尔古扎尔直接订约,由后者向村里的农民征收田赋。马尔古扎尔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田赋承包人。他的地位同基层柴明达尔相似。

    旁遮普的联合村社  在英国兼并旁遮普前,旁遮普还普遍存在村社制度,所以旁遮普的土地整理以村社为对象。政府与村社首脑或其代表发生联系,确定整个村社的赋额,然后再将赋额分摊给各户,由村社集体交纳田赋。但是,田赋官员也可以直接向各户征收。后一种情况又使它接近于莱特瓦尔制。1853年,旁遮普专员 J.劳伦斯进行正规的土地整理,开始赋额定为总产值的1/3,后来改为1/4~1/6。旁遮普《1871年田赋法》规定田赋征额为普通没有租期保障的佃户常年所交实际地租的一半。

    马哈尔瓦里制是介于柴明达尔制和莱特瓦尔制之间的一种制度,占印度耕地面积的比重不大。独立前夕,有的变成柴明达尔制,有的变成莱特瓦尔制,这种制度已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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