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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略定义公约》

    1933年苏联提出并同一些国家在伦敦签订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公约。30年代初,日本强占中国东北三省,德国纳粹党执政,两个战争策源地形成,战争威胁空前加剧。为了防止侵略者为其侵略罪行辩解,需对侵略给予精确定义。1933年2月6日,苏联在国际裁军会议总务委员会上提议通过一项《关于侵略定义宣言》。苏联的宣言草案对侵略国的定义是:①向另一个国家宣战者;②虽未经宣战,但其武装力量侵犯另一国家领土者;③其陆、海或空军炮击、轰炸另一国领土或有意攻击该国船只或飞机者;④其陆、海或空军未经另一国政府允许或违反此种允许之条件,包括逗留时间和扩大逗留之范围,在该国登陆或进入该国境内者;⑤对另一国海岸或港口实行海上封锁者。由于英、美代表的反对,国际裁军会议的组织者迟迟不把苏联的草案提交全体大会通过。为使草案发挥国际文件的作用,苏联先后与一些国家签订了相应协定。1933年7月3日,苏联与阿富汗、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罗马尼亚、波斯、波兰、土耳其等国在伦敦订立了关于侵略定义的公约,通称《伦敦公约》。接着,苏联又与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立陶宛等国缔结类似公约。上述这一系列外交活动是苏联集体安全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实施这一政策的策略措施。在以后的国际关系中,这项公约实际上获得国际承认,并在国际法中得到运用。帝国主义国家为寻找各种借口掩护其肆意侵略的罪行,一贯反对确定侵略定义。侵略定义问题成了国际上长期争论的焦点之一。1950年苏联向联合国大会第 5届会议提出以1933年《关于侵略定义宣言》为基础的侵略定义提案,因遭到美、英等国反对而未获通过。直到1974年12月 4日,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才通过《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这一争论才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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