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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宪法

    苏联的根本法,规定苏联的社会和国家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在苏联,有联盟宪法、加盟共和国宪法和自治共和国宪法3种。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先后颁布过4部国家宪法。

    1918 年7月 23日,第5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苏俄宪法》,全称《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它宣布“全部政权归苏维埃”,巩固了以苏维埃为形式的城乡无产阶级与贫农的专政。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为全俄工农红军和哥萨克代表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其闭会期间为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这部宪法在宣布保障劳动人民民主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剥夺非劳动阶级及其集团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苏联成立后,全苏第2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于1924年1月31日通过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这部宪法主要是确定苏联和加盟共和国之间的权限范围,没有涉及社会结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等问题。宪法规定,联盟由各平等的民族自愿联合而成;在宪法范围内,各加盟共和国均享有主权,并保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联盟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全苏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其闭会期间为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保证最高权力机关既能反映苏联全体劳动人民的共同利益,又能反映各个民族的特殊利益,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采取两院制,由相互平等的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组成。

    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的实现,根本改变了苏联的经济和社会结构。1936年12月 5日,全苏苏维埃第 8次非常代表大会通过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这部宪法是在И.В.斯大林的参加和指导下制定的,故又称《斯大林宪法》,包括13章, 146条。它以资本主义在苏联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在苏联已经胜利为出发点,规定,“苏联全部政权属于城乡劳动者”,苏联的经济基础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及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实行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新宪法改革国家政权的形式和政权机关代表的产生办法,用劳动者代表苏维埃代替工农红军代表苏维埃;用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代替有限制的、不完全平等的、多级的和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宪法规定,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它由享有平等权利的联盟院和民族院两院组成。最高苏维埃选举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后者地位相当于过去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宪法还对苏联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作了明确规定。

    苏联的现行宪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是1977年10月 7日由第9届最高苏维埃第7次非常会议通过的,有序言和9部分、21章、174条。新宪法宣布“苏联已经建成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苏维埃国家已经完成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它已成为全民的国家”。苏联的国家权力机关由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改称为人民代表苏维埃。在其他原则性问题上,新宪法保留1936年宪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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