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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印度等地事务院

    西班牙王室统治美洲殖民地的最高机构。成立于1524年8月1日,直接隶属于国王。该机构设有主席、参事、书记、神甫、大法官、检查官以及其他官吏,高级官吏均为国王亲信,权力极大,殖民地的政治、军事、财政和宗教均受其辖制,政府机构不得进行干预。其职能是:向国王推荐殖民地的高级官吏;为国王草拟有关殖民地的政策诏令,颁布殖民地的法律,审查殖民地政府所拟订的规章制度;派遣按察使到美洲各地巡视,对离职的殖民地总督等高级官员进行审查;筹建检审庭,审理有关殖民地的民事刑事案件;颁发到美洲探险的特许状;负责殖民地的防务,维护殖民地贸易的畅通;检查殖民地政府的帐目,对西班牙印度等地贸易署进行监督;向国王保举高级僧侣,审查教皇对殖民地所发的训令,筹划新建教区。事务院为巩固西班牙王室对殖民地的统治,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至1635年,所颁法令已达40万条以上。1681年,西班牙政府将其精简为6377条,编成《印度等地法律汇编》,成为后来英、法、荷制定殖民地法令的范本。1717年,西班牙设立印度事务大臣,该机构地位日降。1812年,加的斯国会曾一度将其解散。1823年斐迪南七世重新恢复。拉丁美洲各国独立后失去存在意义,1834年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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