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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采邑制

    西欧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之一。采邑原指西欧中世纪早期国王封赏给臣属终身享有的土地。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时期,国王对于服军役或执行其他任务的臣属,以封赐土地或金钱等作为恩赏,称作采邑(采邑一词的原意即恩赏,拉丁文为beneficium)。在查理·马特任墨洛温王朝宫相时(714~741),出于战争的需要,不断扩充自己属下的封臣,并向他们封赐一块土地作为采邑,以保证他们的生活和提供服军役时的马匹及武器装备。加洛林王朝时采邑制大为发展,不但国王封赐采邑,许多大封建主也分赐采邑给自己的封臣。作为采邑封赏的主要是土地,但往往也包括伯爵等国家官职和教会职务。同时,逐渐形成了采邑制的一些惯例。受领采邑者必须服军役,如果封臣不履行军役义务,则采邑应该收回。受封采邑享用期以封君或封臣在世时为限,双方任何一方死亡,采邑都应交回;但得到采邑的封臣都力图把采邑变成自己世袭占有的土地。后来随着加洛林王朝的衰落,采邑世袭已成为不可阻遏的趋势。肯定采邑世袭的法律,法国以 877年《凯尔西敕令》为准,德国和意大利则以1037年的《封土律》为准。转化成为世袭领地的采邑,习惯上称作封土(英文feoff,拉丁文feodum)。采邑的封赏使一些农民沦为封建主的依附农民,促进了西欧封建土地制的发展和封建主阶级的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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