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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议会君主制

    1688年政变(见光荣革命)后在英国建立起来的国家政体,也称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或立宪君主制,属资产阶级民主制政体类型。

    议会君主制政体的形成  1263年,英王亨利三世无视《大宪章》,指定亲信取代具有否决权的15人会议。国王同贵族之间以及贵族内部出现纷争,以S.de孟福尔为首的贵族反对派在内战中获胜,他于1265年在威斯敏斯特宫召集会议,出席的除循惯例有僧俗贵族外,还有每郡2名骑士代表、每大城镇2名市民代表,史称“孟福尔议会”(见金雀花王朝)。一般认为这是英国议会的开端。1295年,爱德华一世(1272~1307在位)为筹集战费又召集议会。其成分同前一次议会,约有400余名议员出席。此后议会仿此例经常召开,这次议会有"模范议会"之称。由于贵族议员和市民、骑士议员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经常不在一起开会。从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区分为上、下两院。以后,下院权力不断扩大,到15世纪末,已有提出财政议案权和法律议案权。但总的说来,中世纪时期的议会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

15世纪的英国议会

    都铎王朝后期,代表封建势力的国王同代表资产阶级、新贵族利益的议会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尖锐化。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同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1688年的“光荣革命”推翻复辟的斯图亚特王朝,迎立信奉新教的荷兰执政威廉和玛丽同时登位。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于1689年召集议会,通过《权利法案》。1701年又通过《王位继承法》,从法律上确认“议会主权”原则,给王权以很大限制。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废除法律或中止法律之实施。并规定,国王必须是信奉英国国教者,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专制君主为受宪法约束的立宪君主所取代。英国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初步确立。

    立宪君主  立宪君主是名义上的世袭国家元首。就法律地位而论,英王拥有许多重要权力,如任免首相、政府大臣、法官,召集和解散议会,批准和公布法律,统帅军队、宣战和媾和等,英王还是英联邦的元首。英联邦国家的公民都是英王的臣民。现在位女王的头衔全称“天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她的其他领土及领地的女王、英联邦元首、基督教护教者伊丽莎白二世”就表明英王的权力。但实际上,立宪君主只是统而不治的虚君。在18世纪时,国王还能运用手中的实权,恩赐官职,笼络保王势力,以后,王权逐渐削弱。到19世纪中叶维多利亚女王在位期间,王权大大衰落。法律赋予英王的权力,实际上都是通过议会和内阁去行使,王权成为象征性的。虽然如此,英王仍是资产阶级国家政权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作为国家的象征,英王可以在维护国家团结、调解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等方面发挥作用,或就内政、外交问题提供可资参考的意见;在特殊情况下,也还可以行使宪法赋予的某些权力。

    议会  议会君主制政体的权力重心在议会。英国议会实行两院制,上院议员不经选举,由各类贵族组成,故上院也叫贵族院。上院议员有1156人(1980)。下院选举产生,贵族不得竞选下院议员。下院任期5年,届满全部改选。下院有议员635人(1980)。在1832年改革以前,议会选举制度十分混乱。从中世纪延续下来的一套旧选举制度没有改造,议会为一小撮贵族寡头操纵,议员或是由控制选区的特权人物指派、赠送,或是靠恫吓或贿赂选民当选,完全不是民主选举。1832年进行了第1次全国规模的议会改革,调整了选区,取消一部分贵族操纵的“衰败选区”,补充或分配给新兴工业城市以议员席位;整顿了选举的财产资格。使工业资产阶级的代表得以进入议会。1867、1884年又一再降低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1872年,议会通过秘密投票法,使选民能够自由表达个人意志;1883年通过取缔选举舞弊法;1885年,在英国历史上第 1次确定按人口分配议席的原则。通过19世纪中期议会这一系列的改革,资产阶级争得政治统治权,打击并排挤王权和贵族对议会的控制,使议会下院成为表达资产阶级意志的最高权力机构,促进了议会民主。20世纪以来,选举权不断扩大。1969年《人民代表制法》规定,凡年满18岁以上没有被法律剥夺投票资格的英国公民,都享有平等选举权。又规定,年满21岁以上的英国男女臣民(除法律规定的少数例外),经所在选区两名选民提名、 8名选民同意者,可登记为候选人。候选人名单,一般由参加竞选的各党派提出。

    议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主要由下院行使。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议会辩论、经三读通过、送交另一院通过,最后呈英王批准颁布。英王批准只是一种形式,从18世纪初叶以来,英王从未行使过否决权。议会的财政权由下院行使,实际上议会对财政起不了监督作用,财政大权为内阁一手把持。议会对行政的监督权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议员有权对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质问;有权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或否决政府缔结的条约;最后,议会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这是对政府监督的最重要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责任内阁制的原则,内阁必须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

唐宁街10号首相官邸

    议会君主制所确定的议会至上原则,在19世纪中期确曾一度成为政治生活的现实。从19世纪末叶以来,随英国政治制度渐趋保守,议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下降。国家权力的重心逐渐转移到内阁和首相手中。

    内阁  中央政府及其核心内阁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内阁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议会大选后,国王任命议会多数党领袖为首相并授权由他组阁,批准他提出的内阁成员名单。内阁大臣须由议员充任。

    英国的内阁最早是由中世纪后期的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化而来。该委员会在那时已有内阁之称,但性质是封建君主的咨询机构。1694年,威廉三世(1689~1702在位)从支持他的辉格党中任命枢密院成员,组成辉格党内阁。但当时辉格党在议会中并不占多数。1714年,乔治一世(1714~1727在位)即位,因不通英语,逐渐不出席内阁会议。1721年,下院多数党辉格党领袖、内阁首席大臣兼财政大臣R.沃波尔取代国王而成为内阁首脑。沃波尔内阁是英国第1届正规内阁。但“内阁”一词,直到1900年才见于官方正式文件,而首相直到1905年才开始接受国王的委任状。1937年的《国王大臣法》才使内阁的名称和首相的职位有了成文的法律根据。1742年,沃波尔因失去议会的支持而辞职,他这一行为开创了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时必须辞职的先例。1784年,W.皮特(小)首相遭到议会下院反对时,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获胜后乃继续任职。他的作法也成为惯例。到19世纪中期,议会、内阁的职能和制度进一步完善,责任内阁制最后形成。

    责任内阁制要求内阁对议会负责,接受议会监督。但在现实生活中,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原则往往变成内阁对议会、主要是对下院的控制。在英国的政体中,立法权和行政权并不分立,议会下院是最高立法机关,但立法的实权操在内阁手中。实际上,绝大多数议案来自内阁,并总是在议会优先讨论,得到通过。这样,内阁既参与立法,又负责行政,实际上使议会和君主都从属于自己。

    首相  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其中心人物是内阁首相。按惯例首相兼任内阁首席财政大臣。在内阁出现早期,首相多由贵族议员出任,后来是下院议员任首相者居多。近百年来,首相只来自下院已成惯例。首相既是行政首脑,又是议会多数党领袖,他集行政和立法大权于一身,控制着国家的统治大权。1979年起,保守党执政,M.H.撒切尔夫人任首相。

    参考书目

    W.I.Jennings, Parliament, 2nd e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England, 1957.

    J.S. 密尔著,汪琯译.《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北京,1982。(J.S. Mill, 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London,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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