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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银

    明代税粮折收的银两。原意为足色而有金花的上好银两,又名折色银或京库折银。明初征收赋税主要是实物,仅坑冶税有金银。夏税秋粮折收金银惟在陕西、浙江偶一行之,俱解南京供武臣俸,各边费用间亦取于其中。永乐迁都后,京师官员需持俸帖往南京支领俸米,道远费多。辄以米易货,贵买贱售,有时俸帖七八石,仅易银一两。于民于官均不利。为解决这一问题,宣德时江南巡抚周忱乃请检重额官田、极品下户税粮,准折纳金花银,每两当米四石,解京充俸,取得较好的效果。正统元年(1436),副都御史周铨建议于南直隶、浙江、湖广、江西不通舟楫处,将税粮折收布绢白银,解京充俸,江西巡抚赵新、户部尚书黄福等也先后奏请。明王朝遂决定将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之夏税秋粮四百余万石折银征收。米麦每石折银二钱五分,共折银一百零一万二千七百余两,于北京内承运库缴纳,每季分进二十五万余两。其后概行于全国其他各布政司,以为永例。实行结果,内府库中金花银的数字最大。万历六年(1578)后,每年又增银二十万两,除折放武官月俸外,主要用于皇帝赏赐。

万历年间崇安县金花银锭

正德七年(1512)蕲水县折米银锭

    税粮折银与徭役折银,自明中叶以后陆续实行。这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方面的一个重大进步。税粮折银,减少了农民运送税粮的痛苦,也推动了商品经济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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