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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金

    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30年代中国国内贸易征税制度之一。最初是地方筹集饷需的方法,又名捐厘。

    厘金的起源  咸丰三年(1853)为江北大营筹措镇压太平军的军饷,在扬州里下河设局劝捐,其亩捐按地亩肥瘠和业田多寡,照地丁银数分别抽捐,大致每亩起捐自八十文至二十文不等。同时,对米行商贾推行捐厘之法,向扬州附近的仙女庙、邵伯等镇米行,规定每米一石捐钱五十文助饷。四年三月起,此法推行到里下河各州县米行,并对其他各业大行铺户,一律照捐抽厘,大致值百抽一。捐厘行业渐次增多,遍及百货,抽捐地区也渐次扩展到扬州和通州(今南通)两府所属各地。当年下半年,江南大营在镇江、丹阳等县相继设卡抽厘。截至同治元年(1862)除云南(同治十三年设)和黑龙江(光绪十一年设)外,厘金制度已遍行于全国各地。

    厘金制度出现之初,不但可以代替当时因太平天国起义而处于瘫痪状态的国内常关的职能,而且还使厘金局卡有随战区的变化“因地制宜”设置的灵活性,因而增加了清政府的税收。但由于厘金中商税完全出自华商而不及外商,所以这一制度阻碍着土货市场上的流通,有利于外国洋货的倾销,从而加强了洋货对土货的竞争能力。

    厘金的种类  厘金最初一般分行厘(活厘)和坐厘(板厘)。前者为通过税,征于转运中的货物,抽之于行商;后者为交易税,在产地或销地征收,抽之于坐商。行厘一般是货物在起运地征收一次厘金后,在转运途中又重复征课,有所谓遇卡纳税及一起一验或两起两验的办法。有些省则在货物起运地及到达地各征一次。坐厘有埠厘、门市月厘、铺捐、落地厘等名称,是对商店征收的交易税。此外,还有先捐后售的出产地厘金,如对丝、茶、土布在出产地所征收的产地捐。如按商品分类,厘金以百货厘为主要部分,征课的范围很广,名目繁多。百货厘之外,还有盐厘、洋药厘及土药厘。盐厘为盐课以外两征税,洋药厘是对外国进口鸦片征收关税以外的厘金征课;土药厘是对本国自产鸦片的课厘。据同治八年至光绪三十四年(1869~1908)全国各省厘金收入分类计算,其中百货厘约占总收入的百分之九十二,茶税约为百分之一点八,盐厘约为百分之零点八,洋药厘约为百分之三点三,土药厘约为百分之二点一。

    捐厘推行之初,因议定用兵各省得由地方督抚自行掌握,酌量抽厘,各省厘金制度“各自为政”。以至后人称厘金是无法度可守的税制,并成为地方督抚擅专的经济基础。

    厘捐的名目及局卡  在同一地区不但捐局系统庞杂,而且厘捐名目繁多。以江北为例,抽捐机构有江北粮台、江南粮台、漕河总督和袁甲三军营四个系统。捐务名目各有指捐、借捐、亩捐、房捐、铺捐、船捐、盐捐、米捐、饷捐、卡捐、炮船捐、堤工捐、板厘捐、活厘捐、草捐、芦荡捐、落地捐等等,使得“弹丸一隅”之地,“此去彼来,商民几无所适从”。甚至江南、江北军营各自为了争夺饷源,还发生越境设卡抽厘的纠纷。

    各省开办厘金之初,因为多由军营粮台、军需局、筹饷局等机构经理其事,后来才普遍设立专局总理厘务。各省总局名称不一,有捐厘局(淞沪)、厘捐局(金陵、天津)、牙厘局(苏州、浙江、安徽、江西、云南、湖北)、厘金盐茶局(湖南)、厘金局(广西、山东、甘肃、四川、贵州)、税厘局(福建)、厘税局(陕西、河南)、筹饷局(山西)。总局之下,设立各局卡。各通商要道设正局或正卡,经理抽厘。其下所属征收机关有分局分卡。广东主要抽厘机关不称局而称厂,厂之下有分厂分卡,相当于其他各省的分局分卡。稽查及缉私机关,有分巡、巡卡及巡船、炮船等,使各省厘厂局卡的分布遍地林立。如湖北省自咸丰五年(1855)以来,所设厘金局卡曾达四百八十余处;由扬州至淮安不过三百里路程,中间设有八个厘卡;苏州至昆山不过五十余里,竟有四处收厘卡。先前商人从事省际贸易贩运货物,从汉口到上海,只有武昌、九江、芜湖、江宁、镇江、上海六处常关征税,自厘金制度兴起后,由汉口至上海,据《申报》评论:“厘卡之多,犹不止倍于税关之数,其司事巡丁之可畏,亦不止倍于税关之吏役。”当时统兵人员私设厘卡抽课,未经入奏者极多。

    各省设立厘金局卡以咸丰末年和同治初年最多,估计总数当在三千处左右,光宣之际,全国局卡总数至少仍有二千二百三十六处左右。局卡既多,用人亦滥。厘局差事最优,据说得一厘差,每年可获万金或三、五千金不等。清末官场中竟有谓“署一年州县缺,不及当一年厘局差”之语。厘局薪金不多,主要是靠侵蚀朘削而得此巨款。

    厘金税率、抽法及年收入  厘金税率,各省极不一致。厘金开办之初,如湖北按货值每千文抽收十二文,湖南每千文抽取二、三十文上下为率;上海则为每千文抽取三、四十文不等;抽收的办法,各省亦各有规则。时人揭露:“各省厘捐章程不一,大约厘之正耗,较常税加重。”例如安徽从咸丰三年起开办征收茶叶税厘助饷,税率从量计算,至同治六年(1867)茶税比原定税负增加二点七倍。厘捐如此繁重,既阻碍商品流通,又抑制了生产发展。同时,“各省厘捐章程不一”便于对商民的勒索和榨取,使经手厘金的委员和吏役上下其手,“从中私饱”。

    厘金每年收数,同治七年以前各省对户部照例“不造报销”。根据有关官书档案材料计算,湖南、湖北、江西、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奉天十四省厘金岁入最低数,在同治三年以前每年当在一千三百六十万两上下,最高可达到一千九百八十三万左右。60年代初是厘金收入最旺的时期,比清朝政府原来岁入额数约高出三倍至四倍。这笔巨大的新税源填补了咸丰年间财政的匮乏。同治三年前后,江苏、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福建、广东等省的厘金收入,几乎全部用作镇压农民起义的军事费用,特别是湘军和淮军的饷源,自始至终以搜刮厘金为基础。同治五年以后,各省厘金收入尽管开始日渐减少,但在各省厘金开支中用于军费部分仍占较大的比重。光绪二十九年(1903)各省厘金收入计银一千一百七十多万两,宣统三年(1911)达四千三百一十八万多两。

    厘金创始之初,本是一种临时筹款方法,同治三年七、八月间,清廷臣工多有整顿各省厘金革除积弊的奏议,厘金曾经一度议裁而未果,使它取得经常正税的地位。1931年1月1日,国民政府取消了厘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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