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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工

    明代农业生产中的雇工、短工的一种。明代,雇工根据受雇时间的长短,有长工、短工和忙工之分。以年为限,受雇于人,计年取得工值者,称长工;短期受雇、按受雇时间之多少,计时取得工值者,称短工;夏秋农忙季节,暂时受雇于人,计日而取得工值者,称忙工。忙工中有的是破产农民,也有服用不足的自耕农。明中叶以后,有的地区农业上使用雇工的现象较普遍,尤其在苏、松、嘉、湖等经济作物种植较多的地区更是如此。由于忙工受雇的时间短,所以出雇时不需向雇主写立文约,可随意出雇给任何雇主,在身分上比长工具有较多的自由。明初,根据明律,雇工人的地位与奴仆接近,明中叶以后,经过广大雇工长期的斗争,出现了变化。万历十六年(1588)正月正式规定,议有年限、立有文券的人,确定为雇工身分;而短期受雇,受值不多者,身分则为凡人。这样,忙工不仅在实际上,而且在法律上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取得了与凡人相同的自由身分。明代中叶以后虽然出现为市场生产,并使用大量雇工的雇主,采取经营地主的方式,但这种经营方式在全国还只是稀疏地出现在少数地区。农业中占主导地位的仍是自耕农民和封建地主的租佃关系,即使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江南地区,有田者仍居十之一,而为人作佃者却有十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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