貌阅
隋唐时地方官亲自检查百姓年貌形状,以便核实户籍的制度。隋大业五年(609),户部侍郎裴蕴因当时“户口多漏”,又诈伪老小以避赋役的现象严重,直接影响国家收入,故建议推行“大索貌阅”。“大索”的目的在于搜括隐匿人口,而“貌阅”目的则在于责令官员亲自当面检查年貌形状,以便查出那些已达成丁之岁,而用诈老、诈小的办法逃避承担赋役的人。通过严责官吏执行,“若一人不实,官司解职,里正、里长皆远流配”,奖励告密,“若纠得一丁,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等办法,达到“进丁”及增加“新附口”的目的。据记,当年进丁二十四万三千人,新附六十四万一千五百人(也有学者认为大索貌阅进行过两次,第一次在开皇三年,即公元583年)。
唐代继承隋法,把貌阅加以完善及制度化。根据《唐六典》记载,作为县令的职责之一,即要“过貌形状”,“亲自注定”。唐代貌阅首先是通过貌阅百姓形状,以定其所报的黄、小、中、丁、老是否属实(见丁中)。貌阅的另一内容,则是要貌定百姓的“三疾”状况。“三疾”按病残程度区分:部分丧失劳动力者为残疾;全部丧失劳动力者为废疾;不仅全部丧失劳动力而且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者为笃疾。据此,为免除(或部分免除)赋役负担,或享受给“侍丁”待遇提供依据。根据吐鲁番出土唐代户籍并参考日本所保存的古代籍帐,可知唐代貌阅还通过“过貌形状”记录下人体特征,如肤色、身高、面部有何表记,以及其他特征。这些特征均记入貌定簿中,一度亦记入户籍中。
隋代定户等时三党五党共为一团(见定户),唐代貌阅亦按地区分成团。故貌阅百姓亦称“团貌”。开始每年一次,亦称“小团”。开元二十九年(741)后,一度改为三年一团,于定户等时进行团貌,停止每年小团。天宝四载(745)后,又复旧制。团貌毕,即造簿,清定以后,不得更改。团貌结果,即直接作为手实的依据,并记入户籍。唐代户籍中,往往见到人户名下脚注记:“貌加”、“貌减”若干,即是团貌中发现少报或多报年岁,在户籍中更正的记录。封建国家通过团貌严格控制人民,尤其是赋役的主要承担者丁口。为巩固封建统治,维护封建法治提供了保证。
团貌之制,当时亦为日本所效法。正仓院所藏《天平七年大隅国郡未详计帐》中,不仅于户主及家内成员名下注记“正丁”、“少丁”,同时记载了每人头、面部特征,如“右颊黑子”、“右目尻黑子”、“颈黑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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