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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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为孤立与瓦解东南沿海以郑成功为首的抗清力量颁布的法令。顺治十八年(1661)颁布,康熙二十二年(1683)终止。当时,郑成功一部在东南沿海一带继续抗击清军。为了最后消灭其反抗力量,清廷以“坚壁清野”之法困之,发布“迁海令”,强令江南、浙江、福建、广东沿海居民,分别内迁三十到五十里,商船民船一律不准入海。其中广东地区曾连续内迁三次。清廷派满大臣四人分赴各省监督执行,违者胁以严刑。四省中尤以闽省为最严。沿海的船只和界外的房屋什物全部烧毁,城堡全数拆除,越界者不论远近立斩不赦。迁海令的实行,使农业、渔业、手工业及海外贸易都遭受很大的摧残。人民生计断绝,流离失所。其间曾不断发生激烈的反迁海斗争。康熙四年,郑成功死,威胁减轻,迁海禁令略见放松,不过还随着地方官吏的不同意见而时严时宽。二十二年统一台湾,郑氏政权灭亡,前后延续二十三年之久的迁海苛政亦告结束。清政府实行迁海令对郑成功等抗清力量的封锁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而对沿海各省的社会经济则造成极为严重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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