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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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基本上按田亩数量征收的税目。其制度规定按亩交纳一定数量的谷物。隋开皇五年(585)根据长孙平建议,成立社仓,劝民出粟存储,作为救荒之用。当时是按贫富量力输纳,并未规定按田亩数量征收。唐高祖武德元年(618)沿袭隋制,设置社仓,暂行即废。贞观二年(628),唐太宗李世民采纳尚书右丞戴胄和户部尚书韩仲良的建议,自王公至于一般百姓,按所种田地,每亩纳粟(或麦或粳或稻)二升,作为义仓粮,存贮州县,以备荒年救灾。到永徽二年(651), 曾改变义仓据地取税(这就是“地税”名称的根据)的办法,按九等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以下各等户递减。到开元二十五年(737),把贞观时的办法和永徽时的办法综合起来,从王公至一般百姓,每年每户据所种苗顷亩造青苗簿; 每亩别税粟(或当地所产其他谷物)二升,为义仓粮。商贾户或其他无田或少田户,按九等税粮,上上户税五石,上中户以下递减一石,中中户一石五斗,中下户一石,下上户七斗,下中户五斗。下下户和全户逃走的以及少数族户都不征收。地税在政府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玄宗天宝年间,一年的地税收粮大约为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丁租收粮则为一千二百六十万石(江南郡县折纳布的一百九十余万丁除外)。地税和丁租一样成为封建国家的重要税收。
唐德宗李适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地税是其中的一个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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