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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所

    北宋末掌管公田的机构。全称“城西括田所”或“西城括田所”。政和初,宦官杨戬主后苑作时,胥吏杜公才献言汝州(今河南临汝)有地,遂置为稻田务。政和六年(1116)改名公田所。宣和初,又有张佑主营缮所,李彦主西城所,亦为检括公田机构。宣和三年(1121),杨戬死,李彦将后苑作、营缮所的公田,皆并入西城所。公田之法,一种是取民间田契根磨,如田今属甲而得之于乙,则从甲索乙契,复从乙索丙契,辗转推求,至无契可证,则指为公田,量地所出,增立官租。另一种是按民契券所载顷亩,而以新颁乐尺打量,旧尺一亩约当乐尺1.0869亩,即以其赢拘没入官,创立租课。始自京西汝州,渐及于京畿、京东、河北等路。括取天荒、逃田、废堤、弃堰、退滩、淤地、湖泊等,抑勒百姓承佃,强征公田钱。民间美田,皆指为天荒,鲁山全县土地,都被括作公田,“由是破产者比屋,有朝为豪姓而暮乞丐于市者”。前后所括,共得田三万四千三百余顷。梁山泊被收入西城所后,立租算船,日计月课,蒲鱼荷芡之利,纤悉无遗。确山县为催索公田租钱,先后杖死良民千余人。京东、河北人民,以公田法克剥太甚,四起反抗。宣和七年十二月,诏罢西城所,其拘没到的土地,并给还旧佃人。次年初,李彦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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