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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制

    民国时期初级地方行政组织制度。初无全国统一制度。1913年1月8日北洋政府《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公布后,正式改称县行政长官为县知事,县行政机关为县知事公署。县知事由民政长呈内务总长提请国务总理荐请大总统任命,具有依法执行县行政事务等职权。县知事公署依县的大小和事务繁简分置二至四科,每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二至四人,同为佐治员,并设技士等襄办县政。另设公款局、劝学所(后改称教育局)、劝业所(后改称实业局)、警察所等署外行政机关。县以下组织,北方各省多划分为城、镇、乡,南方各省多划分为市、乡。

    1929年6月5日和1930年7月7日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和修正公布《县组织法》,改称县知事为县长,县知事公署为县政府。县政府设县长一人,由民政厅提出合格人员二至三人,经省政府委员会议决任用,任期三年,政绩优良者得连任。其职权为综理县政,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和主持县政会议等。又设秘书一人,分置一至二科,各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二人或四人。秘书、科长由县长遴请民政厅委任,科员由县长委任。县政府之下设公安、财政、建设、教育等局,各局设局长一人,由县长遴请省政府核准委任。县以下组织划分为区、乡(镇)、闾、邻。

    此后,为了提高县长权力和加强对基层行政组织的控制,南京国民政府曾多次实行县制改革。1939年 9月19日,西迁至重庆的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县各级组织纲要》(通称“新县制”)。规定县为自治单位,分三至六等。县政府裁局改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地政、社会各科,置秘书、科长、指导员、督学、警佐、科员、技士、技佐、事务员、巡官等。县设参议会,由各乡(镇)民代表会各选举一参议员组成。县参议会暂不选举县长。区署为县政府辅助机关,代表县政府督导各乡(镇)办理行政及自治事务。县下为乡(镇),乡(镇)内废闾、邻,改按保、甲编制。县和乡均为法人。此制延至1949年,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垮台而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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