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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徒

    秦汉时被判处剥夺一定时期自由的徒刑罪犯。徒本是指服徭役的平民,由于长期被囚拘的犯人也要服役,故当时人以刑徒或罪徒、徒隶来称呼他们。

    徒刑在秦汉时是较死刑为轻的一种重罚。秦律根据犯人罪行的轻重,将刑徒分为黥、劓、城旦舂、完城旦、鬼薪、白粲、隶臣、司寇几等。黥是在犯人面部刺文记,劓是割鼻;西汉从文帝十三年(前 167)起除肉刑,城旦只髡去长发和颈上戴铁钳以替代过去的黥或劓,这种城旦称髡钳城旦。髡和钳虽非始于西汉,但把髡钳作为一种重罚则是西汉的事。汉时次于髡钳城旦(男)舂(女)的为完城旦,完即不加髡钳之意。再次为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服刑满年,可依次递减,如隶臣妾满两年为司寇,司寇一年免为庶人。秦的城旦、鬼薪等,囚禁期限不详。到东汉时隶臣已不见。东汉人卫宏说,汉代髡钳城旦舂为五年刑,完城旦舂为四年刑,鬼薪(取薪给宗庙)、白粲(择米使白净)为三年刑,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为两年刑(两年刑亦称耐),凡拘役三月到一年者称罚作,女徒称复作。

    秦汉时把判决为刑徒的犯人押解到工地服役,称为“输作”,如秦末英布受黥刑毕,便输作于骊山。东汉人以为,秦之所以称男女刑徒为城旦或城旦舂,就是因为男女犯人要分别负担筑城、舂米的劳役。从秦律来看,城旦确要参与筑城垣之事。律文又说,城旦、白粲要“操土功”。秦始皇时,曾派三千刑徒伐尽湘山的树木;在咸阳修建阿房宫和在骊山修筑陵墓的刑徒达七十多万人。两汉时和秦一样,修城和建陵墓都动用大量的刑徒劳力。此外,在开通道路、修桥、筑宫室和冶铸铜铁等方面也都离不开刑徒的劳动。秦律说,服役的城旦、鬼薪,颈上和胫上都要戴刑具,还要穿戴红色的衣帽,故秦汉时常用赭衣来比喻刑徒。秦代为了强制刑徒去从事艰苦的劳动,把他们编排在一起,并派人严加监督。东汉时称刑徒服役场所为“作部”。秦、西汉时,主管土木工程之官为司空,故司空又成为管理刑徒的机构,《司空律》则是秦代处理有关刑徒事务的法律。东汉时,洛阳的刑徒归将作大匠下的左、右校管辖,史籍中常见有些官吏因犯法而输作左校的记载。

秦铁脚镣 陕西临潼始皇陵石料场遗址出土

    秦汉之制,皇帝下令大赦或特赦,刑徒就可减刑或免刑,否则,必须服役满期方能获释。西汉时,皇帝常下诏赦天下徒或专赦修建陵墓的刑徒,这种被赦的刑徒称为弛刑。所谓弛刑,即刑徒可以除去钳和赭衣,并由此从刑徒转变为平民身分,但仍须继续服役到期满为止。汉代弛刑常被调遣到边境或其他条件艰苦的地方去作战、戍守或屯田。皇帝有时也下诏把所有的刑徒赦免为庶民,或者是减罪一等,或是将距满期数月的刑徒免归田里,但以上几种情况都只是特例。皇帝有时也有特诏免刑,这只限于对个别的官吏而已。秦汉时,还有以钱或以粟赎罪减刑的规定;从东汉明帝开始,皇帝更不断颁发诏令,允许刑徒用缣赎刑,并定出标准,赎髡钳城旦须交纳缣十匹,完城旦和司寇交纳五匹。在这种制度下,官僚富人即使触犯刑律,也可不再沦为服役的刑徒。

东汉刑徒墓地 河南偃师东汉洛阳城南郊

永初元年(107)刑徒完城旦谢郎墓砖铭拓本 河南偃师刑徒墓出土

    秦汉时,刑徒不仅受到沉重劳动的折磨,而且生活待遇极差,常常因饥寒交迫或疾疫而丧生。从1964年到1979年,考古工作者在西安附近和洛阳发掘了不少的刑徒墓。洛阳的五百多座东汉刑徒墓,只有极少数墓置有一二件殉葬品。每墓几乎都有一块用残砖刻成的墓志,上面简单地记述刑徒姓名及其刑名,以及来自何地、死亡年月。墓中所出遗骸,经过鉴定,所有的脊椎骨部分都留下明显的劳损痕迹。这些刑徒都来自各地,他们在服役未满期前就因劳累或得病而死去。在咸阳汉景帝阳陵附近发现的刑徒墓,遗骨上还保留着铁钳或铁,不少的骨骼是被斩断的,当是参加筑陵的刑徒被虐杀后埋葬入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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