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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租制

    清代地主在出租土地时预先向农民收取地租,而后才允许农民耕种的一种比较普遍的租佃制度。

    预租分实物预租和货币预租。其中货币预租占主要地位。地主向农民收取预租,一般采用的办法有:①主佃关系建立后,地主向农民预收当年地租的一部分,这是从预租制发展初期沿用下来的方法。②主佃关系建立后,地主向农民预收当年全部地租。第二年以后,地主向农民预收地租时间不完全相同,或在当年秋收后即向农民收取来年全部地租;或在次年春耕前向农民预收该年全部地租。后者是预租中最为普遍、最为通常的作法。③主佃关系建立后,地主一次向农民预收数年地租。这种作法不很普遍,一般是由于地主急需用钱所致。

    清代前期预租制已相当发展。到乾隆年间 (1736~1795) ,因预租事发生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地区有:直隶(今河北)、山西、陕西、甘肃、江苏、浙江、湖北、四川、广东、盛京(今辽宁)等。乾隆嘉庆年间 (1736~1820) ,收取预租的不仅有民田地主,还有旗地地主。在直隶地区,收取预租的旗地地主多于收取预租的民田地主。鸦片战争后,预租制在更大范围里推广。民国时期,预租制仍在发展。

    预租制的广泛推行,是因为实物定额租的发展和商品经济日益繁荣,以及农民抗租斗争的激化和客佃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主佃间的封建依附关系和封建宗法关系日趋松懈,地主若按过去秋熟收租或夏秋两季收租办法实现地租已没有保证。预租制于是应运而生,并得以迅速推行,从而通过经济手段保证了地主阶级对地租的榨取。这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租佃制度的一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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