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的四大官僚资本银行之一。1928年10月,国民政府公布《中央银行条例》,11月 1日正式成立,资本额两千万元,以金融公债款充之。特命财政部长宋子文兼任总裁,陈行任副总裁。总行设于上海,全国各省市设有分支机构。它拥有发行纸币、代理国库、经办公债、管理外汇和黄金等特权,在全国银行界形成了独占的优势。1933年 4月,宋子文辞去总裁之职,由孔祥熙接任。翌年1月成立国库局;4月利用发行公债增资为一亿元。1935年颁布《中央银行法》,并增设副总裁一人,简任张嘉璈为副总裁(未就任)。同年 8月增设中央信托局,专办购料、储蓄、保险等业务,11月实行“法币政策”,该行奉准发行法币。到1937年,中央银行在全国各地设有分行达四十七处。抗日战争爆发后,该行先迁南京、武汉,后于1938年8月迁至重庆。1939年10月被委代理国库,又握国库经管权。1942年 7月,该行奉命接收中国、交通、农业三行钞票及准备金,并集中办理法币之发行,所有外汇、黄金均集中于中央银行。战时各地分行达一百一十余处。1945年7月,孔祥熙辞职,由俞鸿钧接任总裁。抗战胜利后,总行迁回上海。1946年 2月,俞鸿钧辞职,由贝祖诒接任总裁。战后各地分支行有九十余处。从1946~1949年三年间,该行无限制地滥发纸币,至1948年 8月发行法币达六百六十三万亿元;至1949年 5月发行金圆券六十七万九千多亿元,对于业务的经营、资金的调拨、外汇的统筹、金融市场的管理与调剂,该行均穷于应付,日趋没落。继贝祖诒任总裁的有张嘉璈、俞鸿钧、刘攻芸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总行及各地分支行均由人民政府接管,清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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