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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诰武臣》

    明太祖朱元璋继《大诰》三编之后,于洪武二十年(1387)十二月辑录武臣之罪例,为告诫管军武臣而写的一部重要文诰。所告诫的武臣包括管军衙门在京都督府首领官、十二卫各卫指挥、千户、百户、镇抚、知事、卫令史、典吏、总旗、小旗;在外各都司首领官、各卫指挥、千户、百户、镇抚、知事、卫令史典吏、军吏、总旗、小旗等。二十一年六月刊刻颁布。诰文首为序,末后结以《敕谕武臣》。其中列举的罪案共三十二条,基本内容是管军的武臣冒支官粮官绢,私役官军种田作买卖,卖放正军,强制民户当军,奸宿军妇,强娶军妻为妾,克扣粮饷食盐饿死军人,科敛害军,图财杀人,因奸杀人,串通有司(地方官)说事过钱,生事害民,拿问拷打县官,勒要招致害民,倭寇不防,纵贼出没,差军砍柴又强军用钱购买,卖放“胡党”,卖放军人,打死军人,监工卖囚等。同《大诰》相比,《大诰武臣》的语言直率通俗。从训诰中可以看出,朱元璋对管军武臣虐待军士导致军士逃亡,削弱军队力量的情况极为关注。他作此诰诫的目的就是要使武臣们知死纪律、抚军士、立功业、得爵位,以加强武装力量,巩固明王朝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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