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制条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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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政府颁行的法令文书汇编《大元通制》中的条格部分。至元八年(1271),元政府禁行金泰和律,此后曾几次着手制定本朝新律,都没有成功;至元二十八年公布的《至元新格》,所收行政及其他方面的法规亦极不完备。因此,当时立法行政、决狱断讼,主要以随时因事而颁布的诏旨及其他政府公文为准绳。元仁宗爱育黎拔力八达即位后,为便于各级官吏检索遵行,下令将历朝颁发的有关法令文书斟酌损益、类集折衷,汇辑成书,后经元英宗硕德八剌朝增删审核,定名《大元通制》,于至治三年(1323)刊行。全书八十八卷,分制诏、条格、断例以及别类等四部分,凡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其中条格、断例部分的篇目和编排,分别仿效金《泰和律令》和《泰和律义》。《大元通制》具有法典的性质。全书今已不传,现存仅明写本《通制条格》残卷,1930年由国立北平图书馆影印出版,共二十二卷,包括户令、学令、选举、军防、仪制、衣服、禄令、仓库、厩牧、田令、赋役、关市、捕亡、赏令、医药、杂令、僧道、营缮等十九个篇目。元代条格,大体上相当于唐、金两代法律体系中的令,是元代在民事、行政、财政等方面的重要法规。虽然其中不少条款形式上属于临事制宜的个别指令或记录公文,但它们作为单行法也具有普遍的法律效能。它与《元典章》同样是研究元朝典章制度、社会经济和阶级关系的珍贵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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