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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商业、手工业的同行组织。宋代的行称“团行”,手工业中的行也有称为“作”。明代,“团行”称谓消失,普遍称“行”或“铺行”。

    宋代政府须索物品,大部分通过和买,由各行业铺户供应。因此,官府按行业将铺产登录置薄。铺户入行往往并非自愿,而是由于官府的强制。如王安石变法(见王安石)时期,小至提瓶卖浆者,不入行不准在市买卖。被组织在行内的铺户称行铺或行户。每行有行头或行首、行老,由物力高强的上户担任。供应官物有舛误或不按时限,行头要赔垫补偿。行头每旬轮流为当旬行头,负责分派和买货物,原则上按行户资产分上、中、下三等提供。每旬行头议定和买价格,实际是贵价作贱价,上等作下等。官吏常将不堪出卖的纺织品作价偿付,或者勒索中饱。官府还通过行头向行铺配卖积存物品,甚至俵借钱贯,使行户难以负担,破产失业。熙宁六年(1073),开封府肉行提出纳钱免供官物,为政府所采纳,开始实行免行法,后推行到边远地区,成为一种苛税。供官须索和纳免行钱迭相实行。至南宋绍兴二十五年(1155),废免行钱法。行内贫富悬殊,行头上户常将其负担转嫁于下户,或勾结官府作弊幸免,或因有客货定价之权,接受贿赂,与客商共同剥削下户,行内存在尖锐的矛盾。行头也代表行铺与官府办交涉,充当雇用人力的中介。各行有传统的省陌钱行用数额、衣装本色,以及迎神赛会等共同的活动。各行制定市场物价,不准行外人贩卖,对限制行内外竞争,维护本行的共同利益等方面也起了一定作用。

    在手工业者的行业组织中,作坊主或店主、工匠和学徒组成三个截然不同的等级,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城市手工业中的体现。就整体来讲,这些工商业的同行组织是一种封建性的组织。宋代同行组织的这些特点在元、明、清三代的同行组织中仍基本保留。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工商业同行组织在明清时期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自清代中叶起,广东佛山陶瓷业和广州丝织业中出现了代表业主利益的“东家行”和代表雇佣工人利益的“西家行”。行业内部的条规、工价等须经双方协商。此外,在明末清初,曾出现过以地域性为主的会馆和按行业组成的公所两类新型同行组织,它们全由工商业者自己管理,较少受到官府直接干涉。

花盘行规光绪二十五年(1899)广东佛山建筑装饰陶瓷行新订行规

    参考书目

    戴静华:《两宋的行》,《学术研究》1963年第9期。

    杨德全:《唐宋行会制度的研究》,《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南人民出版社,郑州,1984。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第129~139,289~306页,人民出版社,北京,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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