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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美限制战略武器会谈

    1982年6月改名为美苏减少战略武器会谈。从20世纪60年代始,苏美两个超级大国在谋求约束对方、同时又不损害自身战略地位的前提下,就一定范围内有限度地控制战略武器竞赛所进行的“马拉松”式谈判。1964年初,美国向苏联提出就限制战略武器问题举行谈判,1969年10月25日双方达成协议,于1969年11月17日在赫尔辛基开始会谈。

    第一阶段谈判(1969年11月17日至1972年5月)  此阶段谈判先后在赫尔辛基和维也纳举行,谈判的中心内容是“冻结”苏美战略武器数量。共举行7轮120余次全体会议,提出了草案。1972年5月26日,美苏两国首脑在莫斯科签署美苏《关于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和《关于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的某些措施的临时协定》和一个补充议定书。1972年10月3日开始生效。

    《条约》规定:在以各自首都为中心,半径150公里内,双方可以部署不超过100枚反弹道导弹及6部反弹道导弹雷达;在一个半径为 150公里的洲际导弹基地附近,可部署不超过100枚反弹道导弹、2部大型反弹道导弹雷达和18部较小的雷达;条约为无限期有效。

    《临时协定》规定:双方把以地面为基地的洲际弹道导弹固定发射器冻结在1972年7月1日的水平上,即苏联为1618枚,美国为1054枚;潜艇发射的弹道导弹和导弹核潜艇冻结在1972年 5月26日实有和正在建造的水平上,即苏联为950枚、62艘;美国为710枚、44艘。对战略轰炸机未作限制规定。临时协定有效期为5年。

    由于苏美双方都拥有大量战略武器,同时反弹道导弹耗资巨大,双方都不准备大量发展,因此所谓“限制”对双方均无多大实际意义。

    第二阶段谈判(1972年11月21日至 1979年6月14日) 谈判在日内瓦举行,中心内容是拟定一项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的“永久性条约”,以取代1977年10月到期的临时协定。1974年 7月,在R.M.尼克松访苏时,双方同意不再签订《永久性条约》,而改为签定一项有效期到1985年的《十年协定》。此后双方代表根据1974年G.R.福特和Л.И.勃列日涅夫在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签署的《关于进攻性战略武器问题的联合声明》进行了长时间的会谈。1979年 6月14日,双方代表完成限制战略核武器条约文字的起草工作,并在日内瓦草签。1979年6月18日,苏美首脑在维也纳正式签署。

    第二阶段协议包括一项有效期为 5年(1985年12月31日到期)的美苏《关于限制战略性进攻武器条约》和一些附件,其中包括有效期为一年的议定书(1981年12月31日到期)和一项指导下一阶段谈判的《关于限制战略武器谈判原则和指导方针的联合声明》等。《条约》规定:双方战略武器的总限额为2250件,其中分导式多弹头运载工具的限额为1320件。《议定书》规定:双方在限期内不部署和不试验机动导弹、反巡航导弹等新式导弹。

    第二阶段限制战略武器条约也是只限数量不限质量,其分导式弹头的限额大大高于当时双方实有数字,双方把不准备长期受约束的项目列入有效期仅为 1年的《议定书》,为进一步增加数量、改进质量留有余地。

    第二阶段会谈达成协议后,苏美双方宣布将继续进行第三阶段谈判。由于1979年苏联入侵阿富汗,谈判陷于停顿。美国一方面宣称第二阶段条约已经“死亡”,同时也表示可作为“临时性的限制措施”予以“遵守”。1982年 5月,美国建议同苏联重开谈判,强调谈判目标应是“减少”战略武器,而不是“限制”战略武器。1982年5月31日,双方发表联合声明宣布,苏美减少战略武器会谈于1982年6月29日在日内瓦举行。1983年12月,苏联为反对美国在西欧部署新式导弹,宣布谈判无限期中断。直至1985年3月12日,美苏基于各自需要,在日内瓦重开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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