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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

    中国古代,一个人的死亡在周围不同关系的人们中引起的程度不同的哀痛和系念,常从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居处、衣服、饮食、言语、声容动作的变异上表现出来,而表现在衣服上最为显明,故总称为“丧服”。

    丧中对死者的处理分为用殓和葬来藏其形魄(尸体)及用奠和祭来安其魂气。两者交叉进行,构成包涵一系列仪注节目的丧礼过程或无一定规程的民间丧葬风俗,从而使人们的哀痛和系念随之减退,以至复于故常。哀礼进行的全过程为丧期,上古似无期限。相传商和西周实行过三年之丧,但缺乏实证。春秋时期周与列国实施的三年之丧则确凿有据,有些国君坚持短丧也是事实,当时一些知礼者把丧期缩短到二十五月。孔门后学根据孔子整理的丧礼撰作《士丧礼》上下篇、《士虞礼》和《丧服》经传,完成了二十五月丧礼制度的书本记录。以后,短丧的要求不断出现。汉文帝曾遗令葬后三十六日除服,成为皇帝、诸侯王、列侯、公卿间的定制,却未能改变民间丧期三年的风俗。汉魏以后,虽不断有所修订,三年之丧仍未废除,甚至一直延续到近代。

    丧服是丧礼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斩衰、齐衰、大功衰、小功衰、缌麻衰五等,谓之五服。丧服与常服一样,有冠、衣、裳、带、屦;不同于常服者有三:①用粗疏的麻布。常服用十五升布。升者,指麻布的经线之数,一升八十缕。丧服最重的斩衰三升,最轻的缌衰七升半。②衰即是衣。在衣的胸前加一块长方形的麻布,其名曰衰。故五服皆称衣为衰。③劈大麻皮相纠成绖,用绖二条。盘缠冠上称首绖,束于腰间称腰绖,用来表示哀痛。

    五服的丧服时间有长有短。开始名成服,终了名除服,大功以上中间还有变服,亦称受服,都是根据丧礼进行程序的。丧礼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从始死到葬后祔祭。其历时因死者爵位不同而异。丧服从属于丧礼。从大殓设奠之次日即丧之第四日至祔祭(大夫士三月、诸侯五月、天子七月),所有服丧的人一律成服。

    服丧的人分宗族、臣属、外亲三类。宗族关系在宗法制度的基础上确定亲疏不同之服;臣属无族、亲关系,纯系臣为主服;外亲关系或称从服,或称名服,均从于宗族而服。五服的同等服中还有正、降、义之分。降服对正服而言,或因尊者而降,或因压于尊者而降,或因出(男子出嗣大宗或女子出嫁外姓)而降。义服指臣为其主之服,亦指妻为夫之宗族之服等。

    五服分十一章。斩衰三年一章。名之为斩,因衰、裳均反缝,不缉边,断处外露,以示心如刀砍。斩衰章正服如子、女为父,妻、妾为夫。义服如诸侯为天子,天子、诸侯、卿大夫之臣和士之私臣为君。

    齐衰有三年、杖期(一年)、不杖期、无受四章。齐或作资,是之假借。训缉,衰、裳正缝缉边,表示轻于斩衰。齐衰的三年章和杖期章都是子女为母之服。父母不得并尊,故父斩而母齐。父尊压母,故父在为母服期,父死得伸三年。为继母与慈母(父有二妾,一妾生子而死,父命抚育于无子之妾,谓之慈母)同。三年章都是正服,杖期章父在为母是降服。杖期章还有正服,如夫为妻;有义服,如子为被出之母或再嫁之继母(曾从往受抚育者)。不杖期章因服此服者无主丧者而得名,微轻于杖期,此章亦三服齐备,正服如父为众子,祖为嫡孙,孙、孙女为祖父母,弟为兄,侄为伯叔父母,伯叔父母为侄,大夫之嫡子为妻,大夫之庶子为嫡兄弟;降服如已嫁之女为父母;义服如为夫之君,媳妇为舅姑(公婆),为继父曾同居者。三服升数与杖期同。长幼辈之间互服同等之服,如此章侄与伯叔父母,缌衰章甥与舅、婿与岳父母,对长辈来说称为报服。无受章亦名三月章,既葬除服,三月据大夫士而言;诸侯以上葬月不同,故合称无受。此章有正有义。正服如曾孙、曾孙女为曾祖父母;义服如庶人为国君,臣为旧君,寄公(失国之君)为所寓国之君,为继父未尝同居者。

    大功衰、小功衰各分殇与成人两章。功是对丧服用布略加人工的意思。功布如常服用布,亦经两次椎洗,但加工粗略,大功则更粗。大、小功章均三服齐备。大功正服如为堂兄弟,祖父母为庶孙,舅姑为长媳妇;降服如大夫为伯叔父母、庶子、兄弟、侄之为士者,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兄弟为女及姑姊妹之嫁于大夫者,君为女及姑姊妹之嫁于国君者,为已嫁之女及姑姊妹;义服如为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小功正服如为伯叔祖父母,为堂伯叔父母,为从堂兄弟,外孙为外祖父母,舅姑为庶媳妇;降服如为已嫁堂姊妹,祖父母为已嫁孙女,大夫、大夫之子、公之兄弟为堂兄弟、庶孙、女及姑姊妹嫁于士者;义服如为夫之姑姊妹、娣姒妇。

    缌衰三月一章。缌衰章亦三服齐备。正服如为高祖父母,为族曾祖父母,为族祖父母,为族父母,为族兄弟,祖父母为庶孙媳妇,外祖父母为外孙,士为庶母,为表兄弟,婿为岳父母,岳父母为婿,甥为舅,舅为甥;降服如为已嫁从堂姑姊妹;义服如君为贵臣贵妾,为夫之堂兄弟之妻,为乳母。

    附于五服尚有衰七月一章。衰特为诸侯之大夫为天子而制。本无臣属关系,与庶人为国君同服,因从君朝会而被天子接见,曾受恩宠,故制此七月之服,即葬而除。

    葬后哀痛稍减,服应随之而轻,谓之变。去重服而易轻服,谓之受。斩衰受服为齐衰之服。齐衰受服为大功之服。齐衰三月者在此时除服。大功受服为小功之服。小功无受,仍服故衰。缌衰三月者在此时除服。

    第二阶段  从祔祭后到丧之十三月小祥祭。其间在丧之六月,小功五月者以故衰除服;在丧之十月,大功九月者以所受小功衰除服。小祥祭后,斩衰三年者以初受齐衰,齐衰三年者以初受功衰,同再受功衰、裳,练冠,葛绖、带、绳屦。齐衰期者在此时以所受功衰除服。

    第三阶段  从小祥祭后到丧之二十五月大祥祭。斩衰、齐衰三年者俱以再受功衰除服,改服缟冠(生帛为缟)麻衣。凡有杖者均服除去杖。

    第四阶段  从大祥祭后到丧之二十七月禫祭。前已除服者又各以除前之服参与祭礼。禫之义为淡,哀思已淡,可以作乐。祭后始服玄冠朝服。

    成人丧礼二十五月,殇之丧礼则或九月,或七月。殇分三等,十六至十九岁为长殇,十二至十五岁为中殇,八至十一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为无服之殇,不成礼,哭奠而已。殇服是成人服的降服,分两等,长殇降一等,下殇降二等,中殇或从上或从下。如侄为伯叔父母正服不杖期,侄不可能遇到伯父之殇,伯叔母成人来嫁,不会有殇,故为叔父之长殇中殇降一等服大功,叔父之下殇降二等服小功。又如为堂兄弟正服大功,长殇降一等服小功,中殇下殇降二等服缌衰。又如为堂侄正服小功,长殇降一等服缌衰,中殇下殇无服。余类推。

    与丧服之变受相配合,居处、饮食、言语、声容动作各方面亦随之变异。以斩衰为例,未葬居倚庐(即谅,在寝门外以一木倚于东壁,覆茅为偏庐)、寝草枕土块;歠粥;唯而不对(答宾客之问,只说然与否,不详述其事);哭踊不绝声。既葬受齐衰,偏庐加楣柱,略具屋形,寝用席;疏食(粗粝作饭)、水饮;对而不言(就事答问,不谈他事);朝夕一哭踊。既练受功衰,居垩室(叠砖为屋,不用泥涂);食菜果;言而不议(可谈及他事);哀至则哭踊。

    丧服的宗族部分是按照宗法制度安排的。大宗既统摄四小宗,又及于全族。齐衰三月章“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大夫为宗子”,凡受氏始祖之后的全族范围,不论大夫士庶,其男子、妇人(除去已嫁之女和娶自外姓之媳妇)都为大宗子及其母或妻服丧三月(如在五服之内,先服宗服,后受本服)。以见其为全族之至尊。四小宗包括在五服之内,其与大宗的关系,斩衰章“为人后者”,即大宗无后,小宗以支子入嗣,为所后者的各等族、亲服“若子”之服;而为本族之服则相应地依次递降,如为父母降为不杖期,为兄弟姊妹降为大功等等,体现了大宗不绝之义。至于斩衰章“父为长子”,齐衰三年章“母为长子”,无论大宗、小宗,为嫡长子负宗祧之重,故父母亦为之服同等之服。

    五服之外,师长朋友之间,当群居之时,同服十四升布的吊服加澡麻绖、带,有事出门则除去;对本师更要“心丧三年”。“里有殡,不巷歌”,闾里间人走在路上不应高声歌唱。“邻有丧,舂不相”,左邻右舍连舂米也停止了吆喝。

    古代礼制大部分久已亡佚。秦汉改制,流传于后代的婚丧祭祀已非旧物,唯独丧服制度几乎原封不动地保留到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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