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公廨钱
隋唐时期为供官府各种公用和充作官吏俸钱而设置的由官府经营商业和高利贷的本钱。又称公廨本钱。隋初,在京师和诸州官署都设有公廨钱,出贷经商,收利以供公用。唐承隋制,武德元年(618)即设置了公廨本钱,以诸司令史掌管,每司九人,号捉钱令史,其中以品子(六品以下官员子孙)充当的,称“捉钱品子”。每人领掌五十贯以下,四十贯以上;每月纳利四千,每年纳利五万文,作为京官的俸钱。能按时送利者,满一定年限,可参加吏部铨选,授予官职。太宗时一度废罢,至贞观二十一年(647)又恢复。当时京师共有七十余司,有捉钱令史六百余人。诸司公廨本钱总数在二万四千贯至三万贯之间。
地方州县和折冲府也设置公廨本钱,以典吏主之,以供佐史以下吏员的常食费用和各官员的俸料。据敦煌县博物馆藏燉煌地志残卷所载州县公廨本钱和《新唐书·食货志》所记州县公廨本钱数额推算,开元时全国州县公廨本钱总额在八十万贯至一百万贯左右。
公廨本钱在高宗和玄宗时又曾几次停罢,但不久即恢复。在唐朝前期,公廨息钱一直是百官俸料的主要来源之一。
唐后期公廨钱制度继续实行,息钱主要用于官府公食、祠祭、蕃夷赐宴、诸项杂用及馆驿、病坊、教坊等。诸司公廨本钱有显著增长,又称食利本钱。据《唐会要·诸司诸色本钱》记载,贞元十二年(796)京师六十八司所置食利本钱总计为二十四万余贯。捉钱官和捉钱户人数也大为增加。元和六年(811),闲厩使下有利钱户八百余人,诸使大体类似。大和九年(835),中书省置捉钱官三十人,门下省置二十五人。这些都反映了公廨本钱实际数额的增长。
公廨钱的利率,武德、贞观时皆月息八分生利,开元初七分生利。开元十六年 (728)以后,直至建中二年(781) ,大致为月息五分。长庆(821~824)、会昌(841~846)间利率进一步降低,月息四分生利。
唐初公廨本钱由诸司令史主掌。永徽(650~655)以后均由高户即百姓中的富户主掌。主捉钱的高户在唐后期被称为“捉钱人”、“捉钱户”或“捉利钱户”,可免除徭役,有罪须牒送本司本使科责,府县不得擅有决罚。捉钱人常有用私钱添入官本,广求私利的活动,遇到逋欠,就以官本为名,无理逼迫债务人。
公廨本钱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诸司每季、州府年终要向尚书省申报一次,并由刑部比部司勾覆。元和时,秘书省等三十二司食利本钱,委御史台管理,每至年终,勘会处分。
宋、金在京及外任诸官除俸禄外,按等级给公用钱。元代,以在朝诸官常有贺上、宴集、交好之礼乃于俸给外另赐公用钱,使经营高利贷,收取息钱以给其用,如唐之公廨钱。自武宗至大二年(1309)始给左右司、六部,后诸司援例请求,皆给之,数额无定制。一些地方官府也随宜置公廨本钱,营息以给公用。
参考书目
马世长:《地志中的“本”和唐代公廨本钱》,《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中华书局,北京,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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